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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00022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2條
中文條文: 仲介團體應依法令、章程及總會之決議,為會員執行仲介業務。
仲介團體依前項規定執行仲介業務時,應依所訂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收取管理費。
前項管理費費率或金額之訂定,應以仲介團體為維持其正常運作所需經費為標準訂定之。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600099750號 民國96年11月28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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