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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 1000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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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 |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4條 |
中文條文: | 前條第一項團體欲辦理仲介業務者,應自本條例公布生效日起一年內檢具申請書、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項、章程變更草案及現已管理之著作財產權目錄,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團體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二個月內變更章程,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依第八條規定辦理法人登記及公告。 前項團體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許可或申請被駁回者,其於本條例公布生效前,以團體之名義與利用人所訂定之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契約期間,至本條例公布生效日之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未屆滿者,以該日為契約終止日。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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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600092000號 | 民國96年10月30日 |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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