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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 11002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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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 |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27條 |
中文條文: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發還申請案: 一、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者。 二、申請登記之事項,非本法所定之登記者。 三、申請人非第五條或第二十二條所定之人者。 四、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證明文件或樣本不符者。 五、申請書記載事項與登記簿原有記載不符者。 六、遇有利害關係人異議而其內容涉及私權爭執者。 七、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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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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