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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01009007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90條之7
中文條文: 有下列情形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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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815 民國108年8月15日
電子郵件1071105 民國10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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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214 民國106年3月6日
電子郵件1060202 民國106年3月6日
電子郵件1011030 民國10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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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223c 民國101年2月23日
電子郵件1000627b 民國100年6月27日
電子郵件1000531c 民國100年5月31日
電子郵件991227a 民國99年12月27日
電子郵件991119b 民國99年11月19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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