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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 1500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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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條 |
中文條文: | 集管團體之設立,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 一、發起人名冊。 二、章程。 三、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 四、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 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發起人名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如係法人,其名稱、設立年月日、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二、發起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名稱及著作類別。 第一項發起人之最低人數,應由著作權專責機關依不同著作類定之;其中半數以上,應在國內有住所或事務所。 第一項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許可設立之意旨,由發起人全體簽名或蓋章。 集管團體增加管理之著作類別時,應檢附新增著作類別之著作財產權 人名冊及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人數,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發起人之規 定。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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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00092710號 | 民國100年9月23日 |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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