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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 1500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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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0條 |
中文條文: | 集管團體應設申訴委員會,依章程處理會員與集管團體間之爭議;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五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選任之。 集管團體得以章程明定會員與集管團體間之爭議,未經申訴委員會處理者,不得向會員大會提出。 申訴委員不得由集管團體之董事、監察人或工作人員擔任。 申訴委員就申訴事項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集管團體應將申訴委員會之裁決通知申訴之會員,並由董事會予以執行。但申訴之會員或董事會有異議時,得提請會員大會議決之。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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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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