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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法規命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經(八九)智字第八九三一五三七一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經智字第0九九0四六00九六0號令修正發布
法條 | 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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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本準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法條 | 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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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各項申請規費如下: 一、申請設立許可,申請管理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二萬八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二、申請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三、申請合併許可,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
法條 | 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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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 發布日期 : 97-03-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3-23
- 瀏覽人次 :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