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著審會會議紀錄(目錄頁)
案由一:
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後,其得否再行使訴訟上權利?謹提請 討論。
案由二:
著作財產權人將權利交由著作權仲介團體(以下簡稱仲團)管理,得否再行使訴訟上權利?謹提請 討論。
案由三:
民視公司轉播之美國職棒大聯盟比賽是否為著作?民視就其所轉播之大聯盟比賽片段是否可上網公開傳輸?其他電視台轉播民視所轉播之比賽片段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謹提請 討論。
案由:
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之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提請審議
案由:
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ARCO)委外辦理業務執行情形有無涉及執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條著作權仲介業務之情形,提請討論。
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ARCO)委外辦理業務執行情形涉及執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著作權仲介業務一案有關結論,報請公鑒。
案由一:
在營業場所單純開機(收音機或電視機),將廣播電台或電視台播出著作提供公眾欣賞,究維持原智慧局解釋定位為「單純之接收行為」,不涉著作權法之權利?抑定位為「公開演出」、「公開上映」?提請討論。
案由二:
有關智慧局就「一般家用的接收設備」所為函釋,是否應維持現有「以該設備之效果是否與一般人所認家用設備所能達到之效果相當」之見解?提請討論。
案由一:
「棋譜」究否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外國棋譜經印行為中文版者,究屬「改作完成之衍生著作」抑或「另行創作之著作重製物」?提請 討論。
案由二:
在旅館房間、醫院病房或客運車內擺放之每台電視機,個別加裝數位機上盒,將電視台播出著作提供公眾欣賞,是否應維持原智慧局解釋為「不涉及著作權法之利用行為」?提請討論。
案由: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建議重審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ÜST)之衛星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提請 審議。
案由一: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ÜST)新增音樂著作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提請 審議。
案由二: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新增音樂著作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提請 審議。
案由三: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 新增音樂著作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提請 審議。
案由一:
圖書館數位重製及後續將重製物提供讀者之行為得否適用著作權法第48條合理使用之規定,提請 討論。
案由二:
學位論文於審查及口試過程中,是否構成公開發表,提請 討論。
- 發布日期 : 104-06-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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