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度著審會會議紀錄(目錄頁)
案由: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增修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案由一:
有關於著作權仲介團體費率審議機制及著作權法第37條之關係,究應如何適用?提請 討論。
案由二:
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新增修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案由一:
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新增修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案由二:
中華音樂視聽著作仲介協會(AMCO)新增修有線電視台與直播衛星電視台之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案由一:
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同時,被該視聽著作利用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及表演,其著作權人就該公開演出音樂、錄音、表演之行為得否主張權利(專有權利或報酬請求權)?提請討論。
案由二:
在營業場所單純開機(收音機或電視機),將廣播電台或電視台播出著作提供公眾欣賞,究維持原智慧局解釋定位為「單純之接收行為」,不涉著作權法之權利?抑定位為「公開演出」、「公開上映」?提請討論。
案由:
故宮博物院為古物所攝影之攝影作品及彙整該攝影作品所製作之圖檔資料庫,是否屬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攝影著作」及第7條所稱之「編輯著作」,提請 討論。
案由一:
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涉及著作權法相關法制報告案
案由二:
故宮博物院為古物所攝影之作品並為彙整所製作之圖檔資料庫,是否屬著作權法第7條所稱之「編輯著作」,提請 討論。
案由三:
財團法人愛盲文教基金會欲執行「視障數位有聲書」網站提供視障者下載數位有聲書服務,其製程是否侵害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及其後續使用是否符合本法第53條合理使用空間,提請 討論。
案由: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新增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提請審議。
案由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新增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提請審議。
案由: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新增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提請審議。
10.94年第10次會議紀錄
案由一:
消費者於KTV演唱,公開演出行為人究為何人?究應由誰向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使用報酬?提請討論。
案由二:
著作權法第79條申請製版權之標的,是否以古籍、古代書畫等文物為限,提請討論。
案由三:
「人體造型標本」是否享有著作權?提請討論。
11.94年第11次會議紀錄
案由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新增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提請審議。
案由二:
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修正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提請審議。
12.94年第12次會議紀錄
案由一:
消費者於KTV演唱,公開演出行為人究為何人?究應由誰向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使用報酬?提請討論。
案由二:
「人體造型標本」是否享有著作權?提請討論。
案由三:
有關著作權法第79條申請製版權之標的,提請討論。
- 發布日期 : 104-06-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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