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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著作權法規定,共有的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於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後,有好幾位繼承人繼承著作財產權的遺產時,各該繼承人即成立著作財產權的共有關係,利用人如欲利用該著作,除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全體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40之1Ⅰ,§44~§65)
依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如有數位繼承人繼承某一著作,利用人要利用該著作是否須得所有繼承人的同意?
- 發布日期 : 101-05-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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