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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的讓與係屬法律行為,只須讓與人與受讓人雙方意思合致,契約即可成立;至於要求作者於讓與著作財產權時,約定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主要係為避免受讓人行使其著作財產權時,如未注意有關著作人格權的規定,可能會造成侵害著作人格權的糾紛。著作人格權行使與否係著作人的權利,受讓人雖提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的要求,著作人是否同意,仍屬著作人自行決定的事項。至於該項要求是否易引發作者不滿?似與雙方約定的條件及受讓人的要求態度有關,未可一概而論。
要求作者「讓與著作財產權,並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是否易引發作者不滿?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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