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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的權利。除了錄音著作和電腦程式著作外,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的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因此,任何人以購買、受讓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取得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以外的各類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的所有權時,都可將該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出租。相反的,出租人如果不是該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則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時,就不可以將該他人的著作物予以出租。雜誌出租店將合法取得所有權的正版雜誌出租,屬合法的行為,至於未取得所有權的正版雜誌,又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而予出租,或者將盜版的雜誌出租,都將構成侵害出租權的行為,與是否以會員招攬方式出租沒有關係。(§29、§60)
若雜誌出租店以會員招攬方式出租雜誌,是否觸犯著作權法?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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