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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規定「重製」他人的著作,除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所稱的合理使用情形,例如:為個人自己或家庭出於非營利的目的,且在合理範圍內利用圖書館或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去重製。當然這只是其中一種情形而已,還有許多其他的合理使用的情況。
如果不屬於合理使用,又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即擅自重製他人的著作,就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必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顧客將發行的DVD拿到商店,用燒錄機代為燒錄拷貝,屬於重製的行為,這種代客燒錄的行為,對商店來說是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商店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就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而對顧客來說因為不屬於以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所做的重製行為,不屬於上述的合理使用,因此也屬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顧客和商店都須負擔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責任。(§22、§51)
拿買來或租來的DVD,請坊間的店家用燒錄機代為燒錄,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如果不屬於合理使用,又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即擅自重製他人的著作,就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必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顧客將發行的DVD拿到商店,用燒錄機代為燒錄拷貝,屬於重製的行為,這種代客燒錄的行為,對商店來說是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商店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就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而對顧客來說因為不屬於以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所做的重製行為,不屬於上述的合理使用,因此也屬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顧客和商店都須負擔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責任。(§22、§51)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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