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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曲經紀公司、唱片(製作)公司有什麼不一樣?

實務上,流行音樂(詞、曲)的著作財產權人多將音樂著作之「重製權」等著作財產權交給詞曲經紀公司處理重製權授權利用事宜。而將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等無形利用交由著作權集管團體進行管理、授權。所以「微電影」創作者,如欲重製音樂著作在影片中,並置於網路平台供人欣賞,須透過不同管道分別取得音樂著作「重製」、「公開傳輸」之授權。

至於製作公司與唱片公司,主要是為了商業上的發行,而邀請歌手、樂師,將音樂詞、曲透過演唱(奏)錄製成聲音,成為「錄音著作」的財產權人。所以「微電影」創作者,如欲將某位歌手的專輯歌曲收入於影片中,並隨影片於網路平台供人欣賞者,須分別取得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之授權。

  • 發布日期 : 104-05-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6-09
  • 瀏覽人次 : 4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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