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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能由集管團體一次授權重製與公開傳輸兩種權利?

著作權是私權,所以著作財產權人可以選擇要將什麼權利交給集管團體管理,法律並不能強迫創作者一定要把權利交給集管團體管理。因此,利用人須透過不同管道取得音樂著作重製、公開傳輸之授權,並非法律強制規定,而係著作財產權人之選擇與市場多年運作之結果,政府機關及利用人自應尊重著作財產權人的意願。

外國可能與我國情況有所不同,例如:日本和韓國的音樂著作財產權人,通常是將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一併交給集管團體管理。因此,利用人只要透過集管團體,就可以完整的取得音樂著作「重製」、「公開傳輸」之授權。但在美國則與我國情形類似,著作財產權人大多選擇自己或另交由音樂經紀公司管理「重製權」,而將「公開傳輸權」等無形利用的權利,交給集管團體進行管理與授權。

  • 發布日期 : 104-05-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13
  • 瀏覽人次 : 2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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