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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教材內容中如果有擷取他人的著作內容,是否能夠將該教材上傳到教學平台作為教學範本,與其他學校老師分享利用呢?
如果教材內容中含有他人的著作內容,則將該教材上傳到教學平台作為教學範本會涉及到「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因為著作權法第46條第2項規定允許學校老師可公開傳輸的對象僅限於「有學校學籍或有選課的學生」,並且還需要採取帳號密碼等合理技術措施,防止其他人接收到內容,才可以適用,因為教學平台提供教材的分享對象是學校老師,所以無法適用著作權法第46條教學之合理使用規定。
但如果老師製作的教材範本,是在合理範圍內引用他人的著作內容,且僅是用以說明、補充或闡述老師的教學內容,他人可以區分原教學內容和引用內容,且引用的比例甚低(例如僅引用著作之一小片段),此時,老師就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之合理使用規定,後續也可以再將該教材上傳到教學平台與其他學校老師分享利用,不過還是必須要註明引用的出處來源。
反之,如果老師的教材內容利用他人著作的方式不符合「引用」情形(例如直接以整篇論文作為教材),沒有辦法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之合理使用時,後續當然也不可以將該教材上傳到教學平台,此時則需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才能夠合法利用。
- 發布日期 : 111-07-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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