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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利用採購標的涉及之著作權問題

Q:

協和市市立文學館以委外採購方式請廠商舉辦高中生的文學營活動,活動課程除了學員之實地創作外,並希望於活動後將學員的作品上傳網路並集結成冊出版,以持續推廣文學,請問文學館在規劃採購案時應注意那些著作權之授權問題?

A:

參與文學營的學員自行創作的文學作品(例如散文、新詩等),只要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有一定的創意程度),就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語文著作,且在學員創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因此,文學館若打算將學員的文學作品上網以及集結成冊出版供公眾欣賞,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及散布他人著作的利用行為,由於「重製權」、「散布權」及「公開傳輸權」都是著作財產權人專屬之權利,因此,文學館需取得學員的授權或同意,才能將學員之創作成果上傳網路及出版。

   所以,市立文學館應請委辦廠商在文學營舉辦的活動簡章上載明後續將如何利用著作,將其用途及使用方式等告知報名參加的學生,並請廠商取得參與學員之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明確載明授權利用之範圍等,且未來上網、出版時亦應注意尊重創作者的著作人格權,例如應標示著作人之姓名,才可以避免日後發生著作權爭議。

另外,亦不建議市立文學館要求取得學員之著作財產權,畢竟學員之文學作品並不涉及安全、量身訂作等特殊目的,且在上網及出版後,市立文學館很可能就沒有後續的利用,若讓學員享有其作品之著作財產權,除有尊重著作人創作心血之表示外,亦可讓學員之著作未來有再流通利用、提升其著作價值與效益之機會,因此建議市立文學館取得授權即可。

參考資料:

1.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15-17條及第37條等規定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80308b解釋(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

  • 發布日期 : 110-12-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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