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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時,應如何與著作人約定著作人格權之行使較為妥適?

Q:

颶風市委外辦理市徽設計之採購案,由知名的設計師得標,市府同意約定設計師為市徽圖案的著作人,惟為便於後續之利用,市府也希望設計師不行使全部的著作人格權,但設計師堅持不同意,市府得與設計師如何約定而兼顧雙方權益?

A:

著作人格權是保護著作人的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屬於精神上的權利,依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等3種,性質上是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繼承,也不得拋棄。所以如果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不同時,但可以透過契約的方式與著作人約定不行使或限制行使的方式。

在本案,由於颶風市的市徽未來將會被市府廣泛運用各種場合、形式,為了方便公務的利用,不方便逐一標示創作人姓名,且因版面配置也可能會調整設計內容等,但另一方面,設計師的創作心血也應該能被尊重與彰顯,因此,建議市府可以進一步依照公務實際之需求,與設計師就個別之著作人格權行使為特別的約定,毋須要求設計師不行使其全部之著作人格權,以保留彈性:

(一)姓名表示權:

本項權利是指著作人在著作上或著作公開發表時,有決定表示或不表示自己姓名之權利,在本案中,因為未來颶風市的市徽可能會運用在市府各式的公文信封、各式出版品甚至公共建物或指示牌等,均要標示著作人姓名能會有困難而必須省略,為了避免侵權爭議,可事先與設計師於合約中約定因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標示有困難或不違反社會慣例者,仍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非一律要標示。

(二)禁止不當變更權:

本項權利是指著作人有禁止他人歪曲、割裂、竄改其著作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著作人名譽之權利。通常市府在利用市徽時,可能因為政策需求或版面、技術或材質等限制而必須調整市徽圖案(例如將彩色改成單色印刷),這樣的調整或修改應不至於讓設計師的名譽遭到損害,原本即無侵權之可能。但為明確起見,颶風市得就上述情形,與設計師約定因政策需求或受限於版面、技術等之必要,可調整著作之內容。

(三)公開發表權:

本項權利是指著作人有權利決定是否要公開發表自己的著作。因為著作(市徽圖案)的著作財產權已經自始由機關取得、讓與機關,依照著作權法規定,已經推定或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在本案中因颶風市已經取得市徽的著作財產權,無需與設計師就公開發表權再另特別約定,也不會有公開發表權侵害之問題。

參考資料:

1.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政府機關著作權/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

 

 

  • 發布日期 : 110-12-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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