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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著作在網路上遭他人盜用該怎麼辦?
Q:阿芳拍攝了幾支與寵物柴柴互動的短片上放在Youtube分享,因為柴柴實在太萌了,幾支影片的點閱率都超高,但沒多久就有網友告訴她,她的影片被銷售寵物商品的店家上傳到網路拍賣平台作為促銷售該店家商品之用,請問阿芳有什麼方法維護自身權益呢?
A:
阿芳自製的影片只要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就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著作」,如果自製的影片遭他人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即擅自上傳網路供不特定人瀏覽,則是侵害了阿芳影片「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行為,阿芳可以採取的救濟途徑有以下:
(一)通知該寵物商品業者,聲明其盜用行為已侵害她的著作權,促請自行下架。
(二)可依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之規定,「通知」拍賣網路平台的管理員(網路服務提供者,ISP)配合「取下」侵權之內容以迅速排除侵害。如網拍平台未配合踐行前述「通知/取下」程序,平台本身就可能要與實際侵權行為人負共同侵權責任。
(三)另外,阿芳也可對非法利用之行為人,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了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及他人之侵權事實,須自負舉證責任,所以建議阿芳先保留影片的創作過程,如影片原始檔、拍攝影片規劃或過程中的任何紀錄等,以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之資料,像是截圖、保留對方侵權證據等,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又個案是否構成侵權,仍須於提起訴訟後,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
※參考資料:
-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22條、第26條之1、第86條、第88條、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
- 本局解釋令函:1100811b、1100810b、1100423。
- 本局「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Q&A」:(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著作權主題網/常見問答FAQ)。
- 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觀念)。
- 本局網站「網路著作權」:(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認識著作權/常見問答FAQ)。
- 發布日期 : 110-12-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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