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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營業場所使用正版CD或合法數位串流播放音樂,還需取得授權嗎?

Q:阿泰想在剛開張的健身房裡播放一些熱門歌曲當作背景音樂,但有熱心朋友告訴他,使用前最好先拿到授權,否則可能會觸法。阿泰很疑惑自己使用的就是正版或屬合法來源的音樂了,為何還需要再另外付費取得授權?

A:

在公開場所上播放歌曲供不特定或特定的多數人聆聽,是屬於「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的CD)的利用行為,雖然阿泰自行購買了正版CD,但其實只買到CD這個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取得CD內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權,至於網路上合法的數位串流音樂,有些只是授權給付費的個人收聽,沒有同意將音樂予以公開演出,所以阿泰在健身房播放正版CD音樂供來店的顧客聆聽,仍要另外向音樂的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否有可能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至於要如何取得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公開演出權的授權,相關資訊,可以參考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洽詢有關授權及計費方式。

※參考資料:

  1.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第26條。
  2. 本局相關解釋令函:電子郵件11005311090501e1080722b
  3. 本局網站「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營業場所著作權)。
  4. 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著作權主題網/使用與授權/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
  • 發布日期 : 110-12-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2-29
  • 瀏覽人次 :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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