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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著作權歸屬可以經過協商後決定嗎?
Q:民秀是許多影視節目的配樂創作者,想將自己的作品出版成原聲帶,但因為每次和製作方(電視台)簽訂的合約,都約定製作方為著作人且享有著作財產權,因此無法自行出版,民秀想知道有那些談判籌碼可以和製作方協商日後作品的歸屬方式?如何約定可以讓自己的作品有相對應的曝光?
A:
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規範的精神是允許透過合約去約定著作權歸屬的,製作方(下稱甲方)基於便利、避免後續爭議的考量,經常預先擬訂契約,與創作者(下稱乙方)約定以甲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或約定乙方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並將著作財產權歸屬予甲方。
然而這並未排除乙方主動爭取、談判契約條款的空間。個案可視甲方開出的價格高低、實際利用情形是否需取得完整著作權、乙方的創作是否具備不可取代性等情形,作為協商的籌碼,依自身需求為妥適的談判。
若乙方目的在於希望自己的作品能有一定的曝光,可在協商時保留著作人格權,或甲方為著作人之情形時同步於契約條款中新增:甲方應在節目片尾的工作人員名單中或以其他適當方法,標明乙方的姓名;或乙方得在非營利、不妨礙甲方利用的前提下,以適當方式展示作品(例如作品集網站)。
若乙方有發行原聲帶的需求,則乙方得保留完整的著作財產權,並與甲方約定以授權的方式,使甲方取得授權利用乙方之創作。如甲方仍要求需取得著作財產權,則乙方亦可於合約中預先約定取得乙方未來得發行原聲帶的授權。
※參考資料:
- 發布日期 : 111-10-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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