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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製作網路廣告使用他人圖片素材可以嗎?
Q:製作網頁平台上的廣告,若下載了其他網站上的元素來使用,這樣有違反著作權嗎?
A:
所稱「網站上的元素」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需具一定的創作高度),有可能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圖片)、視聽著作(影片)、音樂著作(音樂及音效等)或語文著作(文字)等,將前述元素「下載」就可能涉及重製的行為。此外,若將下載之元素添加自己之創意進行改編,則可能涉及「改作」之行為。而將該元素重新上傳使用於網頁,則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上述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如係使用於「廣告」用途,因係作為營利使用,較無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建議仍應取得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或確認權利人是否有開放公眾使用等,以避免爭議。
※參考資料:
-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7款、第10款)、第5條、第22條、第26條之1。
- 本局相關解釋令函:電子郵件1060324。
- 發布日期 : 111-10-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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