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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把補習班編撰的教材上網拍賣,有著作權的問題嗎?
Q:俊昊剛考完國考,想把以前補習班編撰的教材整理上網拍賣,這樣會有著作權的問題嗎?
A:
補習班自行編撰的教材如果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需具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而著作權人專有「散布」其著作的權利。
不過,依照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著作物(如販售、贈送),不需要再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此為「散布權耗盡原則」,故俊昊合法取得補習班教材的所有權後,得自行將該教材再行出售與其他人,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但如果將教材影印去賣,就是侵害他人重製權,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喔!
※參考資料:
-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第5條、第28條之1、第59條之1。
- 本局相關解釋令函:電子郵件1091022e。
- 發布日期 : 111-10-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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