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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利用他人著作,只要註明出處就不會侵害著作權了嗎?

Q:小勳最近在網路上看到許多Netflix平台上的戲劇影片,想要剪輯精彩片段在FB和大家分享,是不是註明出處就可以了呢?

A:

Netflix平台上之戲劇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意高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著作」。將該戲劇片段放到FB,涉及視聽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應取得戲劇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

註明出處僅是利用人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法律要求遵守的義務(著作權法第64條),如小勳的利用行為不符合合理使用規定,縱使註明出處,仍無法免除著作權的侵權責任。

 

 

※參考資料:

  1.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5條、第64條。
  2. 本局相關解釋令函:電子郵件110072011011121100825
  • 發布日期 : 111-10-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7
  • 瀏覽人次 : 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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