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日期>民國102年1月30日修正日期>
<中文法規名稱>營業秘密法中文法規名稱>
<中文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總統(85)華總字第 850000878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6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7761號令增訂公布第 13-1~13-4 條條文
營業秘密法.pdf]]>中文法規沿革>
<條文>
<法條>
<法條號碼>J0080028000100法條號碼>
<中文條文>
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中文條文>
<法條名稱>營業秘密法第1條法條名稱>
法條>
<法條>
<法條號碼>J0080028000200法條號碼>
<中文條文>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中文條文>
<法條名稱>營業秘密法第2條法條名稱>
法條>
<法條>
<法條號碼>J0080028000300法條號碼>
<中文條文>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
]]>中文條文>
<法條名稱>營業秘密法第3條法條名稱>
法條>
<法條>
<法條號碼>J0080028000400法條號碼>
<中文條文>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
]]>中文條文>
<法條名稱>營業秘密法第4條法條名稱>
法條>
<法條>
<法條號碼>J0080028000500法條號碼>
<中文條文>
數人共同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應有部分依契約之約定;無約定者,推定為均等。
]]>中文條文>
<法條名稱>營業秘密法第5條法條名稱>
法條>
<法條>
<法條號碼>J0080028000600法條號碼>
<中文條文>
營業秘密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營業秘密為共有時,對營業秘密之使用或處分,如契約未有約定者,應得共有人之全體同意。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各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中文條文>
<法條名稱>營業秘密法第6條法條名稱>
法條>
<法條>
<法條號碼>J0080028000700法條號碼>
<中文條文>
營業秘密所有人得授權他人使用其營業秘密。其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前項被授權人非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權使用之營業秘密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營業秘密共有人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中文條文>
<法條名稱>營業秘密法第7條法條名稱>
法條>
<法條>
<法條號碼>J0080028000800法條號碼>
<中文條文>
營業秘密不得為質權及強制執行之標的。
]]>中文條文>
<法條名稱>營業秘密法第8條法條名稱>
法條>
<法條>
<法條號碼>J0080028000900法條號碼>
<中文條文>
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之人,因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仲裁人及其他相關之人處理仲裁事件,準用前項之規定。
]]>中文條文>
<法條名稱>營業秘密法第9條法條名稱>
法條>
<法條>
<法條號碼>J0080028001000法條號碼>
<中文條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中文條文>
<法條名稱>營業秘密法第10條法條名稱>
法條>
<法條>
<法條號碼>J0080028001100法條號碼>
<中文條文>
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被害人為前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中文條文>
<法條名稱>營業秘密法第11條法條名稱>
法條>
<法條>
<法條號碼>J0080028001200法條號碼>
<中文條文>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中文條文>
<法條名稱>營業秘密法第12條法條名稱>
法條>
<法條>
<法條號碼>J0080028001300法條號碼>
<中文條文>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中文條文>
<法條名稱>營業秘密法第13條法條名稱>
法條>
<法條>
<法條號碼>J0080028001301法條號碼>
<中文條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中文條文>
<法條名稱>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法條名稱>
法條>
<法條>
<法條號碼>J0080028001302法條號碼>
<中文條文>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中文條文>
<法條名稱>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法條名稱>
法條>
<法條>
<法條號碼>J0080028001303法條號碼>
<中文條文>
第十三條之一之罪,須告訴乃論。
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而故意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文條文>
<法條名稱>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法條名稱>
法條>
<法條>
<法條號碼>J0080028001304法條號碼>
<中文條文>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中文條文>
<法條名稱>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法條名稱>
法條>
<法條>
<法條號碼>J0080028001400法條號碼>
<中文條文>
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中文條文>
<法條名稱>營業秘密法第14條法條名稱>
法條>
<法條>
<法條號碼>J0080028001500法條號碼>
<中文條文>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無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或協定,或依其本國法令對中華民國國民之營業秘密不予保護者,其營業秘密得不予保護。
]]>中文條文>
<法條名稱>營業秘密法第15條法條名稱>
法條>
<法條>
<法條號碼>J0080028001600法條號碼>
<中文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文條文>
<法條名稱>營業秘密法第16條法條名稱>
法條>
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