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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購外國專利資料要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購外國專利資料要點 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一、凡我國政府機關、學術團體、民間機構或人民(以下簡稱申購單位),欲向
  外國購買專利資料時,得依本要點規定委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
  局)代購。但因政治因素、不通郵地區或申請時本局與該發行機構簽有授權
  影印契約之資料者,均不予代購。

二、申購單位應詳列代購資料之名稱、編號、數量,以郵寄、傳真或逕送本局。

三、本局已依委託向有關國家之相關機構訂購者,申購單位不得終止委託或變更
  代購資料之名稱、編號、數量。

四、申購單位收到國外機構估價單後,應即依限辦理結匯並將匯(支)票抬頭書
  明該國外機構寄交本局,由本局轉寄國外機構,併副知申購單位。但國外機
  構要求以電匯方式付款者,申購單位應自行依限辦理電匯並通知本局。

五、每次委託代購,按發行機構別,每代購二十種,酌收代辦手續費新臺幣三百
  元(不足二十種,仍以二十種計算)。申購單位應先至本局櫃台或以郵政劃
  撥方式繳納,所繳款項如有不足者,本局不予代購。

六、本局向國外相關機構訂購後三個月內,未接到國外相關機構回覆或缺貨者,
  本局得逕行取消訂購,申購單位仍應負擔手續費新臺幣一百元。

七、本要點公告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發布日期 : 97-04-01
  • 更新日期 : 110-03-24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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