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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於1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1.為您做什麼-1

近年來因AI(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技術蓬勃發展,帶動各領域新型態之應用與發明,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申請案件亦隨之增加,為符產業變化及保護創新之需求,同時檢討我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審查一致性,本局研擬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經110年2月24日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後,正式於6月9日發布,並於7月1日起施行。

本次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的修正重點包含以下:
(1)明確化發明定義判斷原則
刪除「進一步技術功效」及「簡單利用電腦」等相關內容,明訂相關的判斷步驟與流程圖,並於各小節中輔以案例說明,使判斷原則更臻明確。

(2)修正進步性相關內容與總則相互一致
配合現行進步性總則內容,增訂「否定進步性之因素」與「肯定進步性之因素」相關節次;將現行基準「技術領域之轉用」、「將人類所進行之作業方法予以系統化」、「將先前硬體技術所執行之功能軟體化」等納為「簡單變更」之否定進步性因素,並新增其他態樣。

(3)新增人工智慧相關審查事項與案例
由於人工智慧應用之領域十分廣泛,提醒審查人員如申請專利之發明係應用於醫療,應注意其方法發明是否屬於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而屬法定不予專利之標的。針對修正後之發明定義及進步性相關內容,將人工智慧相關案例納入,另以案例說明不符可據以實現要件之情形。

(4)其他審查相關事項
配合申請及審查實務,明訂「物之請求項」並不以記載結構上的限制條件為必要。放寬部分的請求項標的名稱,可為「電腦程式」或「電腦程式產品」,不因是否具備「產品」兩字而有實質差異。新增「請求項不明確之情形」及「為說明書所支持」節次。

  • 發布日期 : 110-07-05
  • 更新日期 : 110-06-30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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