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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經濟間諜法重要法條中譯 (88年5月27日至6月29日「營業祕密保護說明會」資料)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

第十八節 犯罪與刑事程序

第九十章 營業秘密之保護 1831.經濟間諜活動

1832.竊取營業秘密罪

1833.禁止之例外

1834.犯罪之沒收

1835.機密保存之命令

1836.禁止侵害之民事程序

1837.美國境外之行為

1838.與其他法律之解釋關係

1839.定義

第一千八百三十一節 經濟間諜活動

a. 總論。任何人意圖或知曉其侵犯行為將裨益任何外國政府,外國機構,或外國代理人,且故意 1. 偷竊或未經授權占有,持有,奪取或隱匿,或以詐欺,詐術,或欺騙獲得營業秘密;

2. 未經授權拷貝,複製,記述,描繪,攝影,下載,上載,轉換,毀損,影印,重製,傳送,交付,送達,郵寄,通訊,或輸送營業秘密;

3. 收受,購買,或持有營業秘密,且知曉該相同營業秘密係未經授權而被偷竊或占有,獲得,或轉換;

4. 為上述(1)至(3)所述之任一罪行而未遂;或

5. 與一人或多人共謀上述(1)至(3)所述之任一犯行,且上述之一人或多人為達成其共犯之目的已著手實施

a. 除(b)小節規定外,將被處五十萬美元以下之罰款或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併科。

b. 組織。任何組織為上述小節(a)所述之任何罪行將被處一千萬美元以下之罰款。

第一千八百三十二節 竊取營業秘密罪

a.任何人意圖侵占營業秘密,而該秘密係相關或包括於州際或外國貿易所製造或儲存之商品,而為了所有人之外任何人之經濟利益,且意圖或知曉其犯行將損傷營業秘密所有人,且故意 1. 偷竊或未經授權占有,持有,奪取或隱匿,或以詐欺,詐術,或欺騙獲得此等資訊;

2. 未經授權拷貝,複製,記述,描繪,攝影,下載,上載,轉換,毀損,影印,重製,傳送,交付,送達,郵寄,通訊,或輸送此等資訊;

3. 收受,購買,或持有此等資訊,且知曉該相同資訊係未經授權而被偷竊或占有,獲得,或轉換;

4. 為上述(1)至(3)所述之任一罪行而未遂;或

5. 與一人或多人共謀上述(1)至(3)所述之任一犯行,且上述之一人或多人為達成其共犯之目的已著手實施

除(b)小節規定外,將依本項處以罰款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

a.任何組織為上述小節(a)所述之任何罪行將被處五百萬美元以下之罰款。

第一千八百三十三節 禁止之例外

本章並不禁止 1. 任何其他美國政府,州政府,或州政府行政單位所從事之合法活動;或

2. 任何美國政府,州政府,或州政府行政單位涉嫌違反本法之情形,若該等政治實體就相關違反行為有合法授權者。

第一千八百三十四節 犯罪之沒收

a.法院在依本章對犯罪者處以刑罰時,除其他任何應處之刑罰外,應命令沒收犯罪者 1. 因該違法結果直接或間接取得之任何財產所構成或得來之任何收益;

2. 任何犯罪者之財產以任何方法或部分使用或意圖使用於實行或幫助該犯罪,經法院斟酌該犯罪財產使用之動機,範圍,及比例而判斷決定者。

b.依本節所沒收之財產,任何相關之扣押及處分,及任何相關之行政或司法程序,應依照一九七○年藥物濫用預防及控制法(21 U.S.C. 853)第四一三節之規定,除了該節(d)與(j)小節不適用於本節之沒收。

第一千八百三十五節 機密保存之命令

  在本章任何起訴或其他程序中,法院可頒布命令及採取其他必要及適當行動以保存營業秘密之機密,其與聯邦刑事及民事程序法,聯邦證據法,及其他可適用之法律一致。美國之中間裁決上訴應基於聯邦地方法院之判決或命令授權或指揮任何營業秘密之揭發。

第一千八百三十六節 禁止侵害之民事程序

1. 在民事程序中司法部長可取得適當之禁止命令救濟以對抗本節之任何違法行為。

2. 依照本小節規定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應有民事訴訟之原審專屬管轄權。

第一千八百三十七節 美國境外行為之適用性

  本章在下列情形亦適用於發生在美國境外之行為;

1. 犯罪者為自然人且為美國之公民或永久居民,或任何於美國法律或州法或行政單位法律下成立之組織;或

2. 犯罪之幫助行為發生於美國境內。

第一千八百三十八節 與其他法律之解釋關係

  本章不應被解釋為優先或取代其他任何美國聯邦,州,自治區,領土,或屬地等法律所規定之營業秘密濫用之民事或刑事賠償,或影響其他在552節標題5(通常被稱為資訊自由法)下賦與任何政府員工之合法資訊揭露權。

第一千八百三十九節 定義

a. 在本章使用下 1. 「外國機構」意指任何代理機構,辦公室,內閣,部會,團體,協會,或任何法律的,營利的,或商業的組織,法人,公司,或單位係為外國政府所實質擁有,控制,贊助,指揮,管理,或支配者。

2. 「外國代理人」意指任何外國政府之官員,受僱人,代理人,職員,代表,或訴訟代理人。

3. 「營業秘密」意指所有形式與類型之財務,商業,科學,技術,經濟,或工程資訊,包括資料,計劃,編輯,程式裝置,公式,設計,原形,步驟,技術,過程,程序,程式,或符號,不論其為有形或無形,亦不論其係以儲存,編輯,文字,或以物理性,電子,圖形或照相記憶,或以書寫,只要其符合

A. 該等資訊之所有人已針對情況採取合理措施以保護此等資訊之秘密性;及

B. 此等資訊由於未為一般大眾所知悉,或因公眾利用合法方式,無法即時確定,取得或發展出來,而具有現實或潛在之獨立經濟價值。

前述營業秘密中所指之「所有人」意指正當合法或衡平法上有所有權或使用權之個人或單位依賴該營業秘密者。

書面修正。美國聯邦法標題十八第一部分開始之章節目錄以在第八十九章之後插入下列條款修正之︰

「90﹒營業秘密之保護……………………………………………….1831」

報告義務。 本法頒布日四年後之兩年內,司法部長應向國會報告依據1984年犯罪被害人法(42 U.S.C. 10601)第1402節所設置之被害人基金中在本章下犯罪所收取及分配之罰款金額。

  • 發布日期 : 107-01-02
  • 更新日期 : 110-04-29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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