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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專利法修正簡介

馬來西亞的專利法修正案 (Patents (Amendment) Bill 2021) 已在 2021 年 12 月經國 會通過,待元首批准,並於官方公報公布後便會生效。此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 專利法規定,馬來西亞居民若未先在馬來西亞提出專利申請,則不得向外國提出專利 申請。此次修正明定「居民」之定義為包含(1)居住在馬來西亞之本國公民,(2)取得永 住權且常住在馬來西亞之非公民,(3)依據移民法發出之有效簽證居住於馬來西亞者, (4)依據馬來西亞法規創設或登記之法人團體或非法人團體。
  • 現行專利法規定,若發明遭無申請權之人提出專利申請,有申請權之人可向法院請求 將該專利案/專利申請案依法讓渡給有申請權之人。此規定原限制自專利核准起超過 5 年則不得請求依法讓渡,現修正為自專利核准起 6 年。
  • 現行專利法規定,自侵權行為之時起算已超過 5 年,不得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此期間 現修正為 6 年。
  • 現行專利法規定,自專利於官方公報公告為權利消滅之日起 2 年內可提出復權,此期 間現修正為 1 年。
  • 調整超項相關規費。
  • 因應馬來西亞加入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TRIPS Agreement),針對醫藥產品 之製造、進口與出口新增強制授權規定。  新增規定,專利將可與私人資產或動產一樣,作為擔保物權 (security interest) 之標 的,並可進行擔保物權之交易。
  • 新增規定,即使專利已有專屬授權合約之簽署,專利主管單位仍有權准予強制授權; 在此情況下,專利權人不會因為違反專屬授權合約而被究責。
  • 新增准後異議程序。
  • 明定若專利之異議程序仍在進行中,不可向法院請求專利無效程序之立案,除非異議 程序的兩造皆同意專利無效程序之立案,或者請求專利無效程序立案之人為專利侵權 訴訟程序的被告。
  • 因應馬來西亞加入布達佩斯條約 (Budapest Treaty),新增寄存相關規定

取材自:台一雙週專利電子報第291期。

  • 發布日期 : 111-03-17
  • 更新日期 : 111-03-17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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