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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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臺歐地理標示研討會」精彩成功!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歐洲經貿辦事處(EETO)於3月20日在集思交通部國際會議中心共同舉辦「2019臺歐地理標示研討會」,邀請歐盟執委會農業及鄉村發展總署國際關係事務官Ms. Natalie Nathon、義大利農業糧食、林業及旅遊政策部檢查與政策官員Mr. Benedetto Francesco Ballatore、法國國家干邑局法務長Ms. Virginie Dessimroff及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技處李國基科長、南投縣魚池鄉劉啟帆鄉長及本局商標權組夏禾商標審查官等擔任講師,研討會最後還安排地理標示產品品嘗(GI Product Tasting)活動,讓與會人士親身感受地理標示產品的優異品質與特性。 食物與飲品往往呈現出一個地區的地理環境與人文歷史的差異,為了保護饒富特色且與地域因素緊密關聯的產品,國際上發展出地理標示制度。不論是歐盟的地理標示,或是臺灣的產地證明標章與產地團體商標(產地標章),用意都在保護真實具有獨特農業環境與生產技術的產品。著眼於地理標示對於地方農業與產業發展的助益,智慧局與EETO特別舉辦本研討會,希望經由雙方專家的分享,增進臺歐雙方對彼此地理標示保護法制與實務的了解,同時增進大眾對地理標示與產地標章制度的認識,進而善用該機制推廣我國優良的在地農產品。 本次研討會吸引了臺歐產官學界逾150人與會,與會來賓與臺歐專家進行了有意義的知識分享與經驗交流,講者與聽眾互動熱烈,與會者咸認這是一場成功的研討會。 - 262
為使請求項之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符合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之規定意旨,請求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敬請配合辦理
專利三組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規定,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意指標的名稱之敘述方式應明確,以反映申請標的,不得過於籠統簡略,若僅記載「一種物品」、「一種裝置」或「一種方法」等用語,即屬未敘明標的名稱之情況,不符前揭細則之意旨,本局將以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4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之規定通知申請人修正。 - 263
公告本局受理「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利用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3月18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816002410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第6項、第9項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8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07年4月2日音協忠字第10705號函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3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部分決定如下:(一)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二)電腦伴機唱設備利用人: 1、以每台每年2000元計算(未稅)。(三)以營業面積計算:(刪除)。(四)單曲授權(限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依據之利用人): 1、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 2、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0.5元(未稅)。 - 264
預告修正「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
專利三組一、專利舉發聽證作業方案已於107年3月公告施行,為使該方案更貼近實務需求,本局經徵詢外界意見及內部檢討後修正部分內容。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舉辦聽證之程序,當事人之一申請聽證即得舉辦,無須對造當事人同意始得為之。 (二)增列當事人提出相關申請後,本局後續處理方式。 (三)增列當事人得於辦理聽證前提出之文件類型。 (四)增列當事人若認審查人員有法定應迴避事由,應於收到聽證通知10日內附具理由提出申請。 (五)增列當事人若逾時出席聽證時,需經主持人裁量後認有釐清案情之必要,始得出席聽證之規定。 二、對本次修訂作業方案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8年3月19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 (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16樓 (三)聯絡人及電話:劉正旭 專利審查官 (02)23767659 (四)傳真:(02)23761496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 1.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2.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無劃線版) 3.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劃線版) - 265
108年度「智財從業人員實務班」及「智財策略人才班」熱烈招生中,歡迎報名參訓!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隨著知識經濟時代來臨,智慧財產權已經成為職場上掌握優勢與先機的重要關鍵!為提升智財從業人員於智慧財產領域之專業能力,本局委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之智慧財產培訓學院(TIPA),開辦「智財從業人員實務班」及「智財策略人才班」,自即日起受理報名,並於3月陸續開班,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本局依據企業智財人才需求調查,並針對智慧財產專業人員能力認證─專利類及商標類考試規劃課程,與TIPA聯手推出「智財從業人員實務班」共8班,分別為:(1)智慧財產權基礎班、(2)專利說明書撰寫實務班、(3)專利審查基準班、(4)專利工程師程序控管班、(5)專利檢索與分析班、(6)商標申請管理及維權運用實務班、(7)智慧財產訴訟實務─基礎班、(8)智慧財產訴訟實務─進階班。 此外,TIPA亦開辦「智財策略人才班」,首波推出「人工智慧(AI)法律班」,內容包含:區塊鏈專利、人工智慧與隱私權、人工智慧與醫療、人工智慧與金融科技等,探討AI時代下可能面臨到各項法律問題。 以上課程均自產官學界聘請頂尖之學者專家擔任講座,傳授專業知識及實戰經驗,如果您想跨入智慧財產領域、欲瞭解第一手實務或為自己安排進修計畫,參與「智財從業人員實務班」及「智財策略人才班」將可大幅提升智慧財產專業能力。 另於7月將舉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此為我國第一套智慧財產權領域之專業能力認證制度,考試內容貼近實務運作,歡迎欲從事、或已經從事智慧財產相關從業人員,踴躍報名(108年簡章,預計3月上網公告)。 參考106年度參訓學員追蹤調查,受訪者認為參訓有助於提升專業知識與技能者高達8成,亦有超過7成受訪者認為參訓後可有效解決工作上遇到之問題及提升工作效率,而參訓後薪資增加者亦達5成,顯見培訓課程辦理成果良好。108年度「智財從業實務人才班」及「智財策略人才班」開班在即,歡迎各界至TIPA網站報名。 - 266
108年2月25日召開「專利商標簡併行政救濟程序、兩造對審」公眾諮詢會議
法務室本局為推動專利、商標行政救濟程序制度革新,以提供人民更具效能之救濟管道,爰就推動專利、商標爭議案件簡併行政救濟程序、推動兩造對審制度等部分,召開公眾諮詢會議,歡迎各界踴躍參加,會議資料,詳如附件,請自行下載攜帶與會。會議時間:108年2月25日(星期一)下午2:00會議地點:本局18樓禮堂 - 267
公告本局108年2月13日智著字10816001510號函核准瘋狂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2月13日智著字10816001510號函核准瘋狂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依據:文化創意法第24條第2項 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2月13日智著字第10816001510號函) - 268
歡迎報名「2019年企業營業秘密合理保密措施研討會」
法務室2019年企業營業秘密合理保密措施研討會,今日線上報名開始。為協助企業建立合理保密措施,以維護企業之營業秘密,確保競爭優勢,本局與台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合作,在2/26(臺北場)、3/8(臺中場)、4/3(臺南場)辦理「2019年企業營業秘密合理保密措施研討會」,邀請業界實務專家及司法人員,從「合理保密措施建置策略」、「資訊技術安全保護機制」、「營業秘密案件偵查實務」的經驗分享,協助大家建立正確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及受侵害之相應攻略,歡迎報名參加。報名路徑:本局局網首頁/便民服務/智慧財產權研討會登錄中心https://activity.tipo.gov.tw/lp.asp?ctNode=817&CtUnit=169&BaseDSD=55&mp=1 - 269
合理保密措施保障營業秘密
法務室本局於107年11月撰提完成「中小企業合理保密措施作業程序」,加強宣導營業秘密法,說明建置合理保密措施之必要,期能協助企業落實營業秘密之保護。 為協助中小企業建立完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及相關策略步驟,本局研蒐參考業界之實務作法、日本營業秘密管理方針等相關資料,撰提「中小企業合理保密措施作業程序」,整理防止營業秘密外洩之重點措施,希望透過淺顯的說明,協助企業在面對科技快速進展、市場競爭激烈的環境下,經由建置合理保密措施,保護企業重要資產,提升對外競爭力。 - 270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4章發明單一性,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專利三組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72003394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四章發明單一性,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四章發明單一性 - 271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14章生物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專利三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72003381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四章生物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四章生物相關發明 - 272
公告「2018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最佳授權實務指南」,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著作權組本局執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之最佳授權實務指南」計畫(含10月23日至24日舉行之「2018 APEC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之最佳授權實務工作坊」)圓滿落幕,本計畫彙整之最佳授權實務指南如附件,期能藉由該指南讓APEC經濟體各集管組織能強化便捷的授權管道與相關政策發展的了解,並提升集管組織及微中小型企業在數位時代之競爭力,共同建立更優質的授權環境,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 273
臺日簽署專利檔卷資訊交換相互合作備忘錄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臺日專利審查合作再掀新頁,繼「臺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臺日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PDX)」及「臺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計畫之後,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日本特許廳將開展專利檔卷資訊交換的合作。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於今(30)日就臺灣與日本間專利檔卷資訊交換簽署合作備忘錄,透過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日本特許廳兩局合作,以一站式的共享平台提供臺日申請人及專利審查人員即時、高品質且全面性的專利審查文件等檔卷資料,可增進臺日專利審查人員相互參考彼此審查歷程之便利性,以提升審查品質、增快審查速度,讓申請人的專利權在臺日兩國更趨一致,而提高兩國授予專利權的品質與穩定度。另外,可提升我國專利審查資訊的國際能見度,而讓世界其他專利局參考我國的審查結果。在完成系統建置及測試後,預計於2021年1月正式對外提供服務。 臺日經貿關係向來密切,日本為外國人向我國申請專利最多的國家,去(106)年以13,850件奪冠,在發明專利部分更以12,497件申請量位居首位;我國人民赴日申請專利的年申請量亦近3,000件。臺日專利檔卷資訊交換正式實施後,申請人及專利審查人員將可透過申請號及公開號,即時取得公開後之臺日發明專利案的專利家族、審查文件清單、審查文件等內容。另外在日方資料部分,除日文原文外亦提供機器翻譯的英文內容,使用者並可取得案件的IPC分類及引用文獻資訊。 - 274
公告「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第11版2019修正版」
商標權組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 針對尼斯協定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修訂至第11-2019版(Nice Classification, 11th Edition–Version 2019),於本(108)年1月1日生效,經彙整相關資料張貼於本局商標主題網「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修正版本」項下「尼斯第11-2019版」,請各界善加參考利用。 - 275
撰提完成「中小企業合理保密措施作業程序」
法務室本局為協助中小企業建立完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及相關策略步驟,研蒐參考業界之實務作法、日本營業秘密管理方針等相關資料,撰提完成「中小企業合理保密措施作業程序」,詳見附件,歡迎各界參考運用。 - 276
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公開播送概括授權』、『網路同步播送』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06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716011262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廣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公開播送概括授權」、「網路同步播送」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及及106年8月7日廣商益字第106025號之申請書辦理。二、旨揭之使用報酬,審議結果如下:(一)營利性頻道:全國調頻、調幅網。(本項費率已於107年12月12日由申請人向本局申請撤回)。(二)地方性調頻網:1、調頻中功率:(詳附件對照表)。2、調頻小功率:(詳附件對照表)。(三)地方性調幅:(詳附件對照表)。(四)網路同步播送 (Simulcasting):按傳統廣播頻道的授權金額之10%計算。 - 277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2章、第7章,第8章、第10章、第13章、第14章、第15章、第17章、第18章,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生效
專利一組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72003341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二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及第十八章,並自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二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及第十八章 - 278
「2018 APEC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之最佳授權實務工作坊」聚焦新興授權,圓滿落幕!
著作權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執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計畫,主辦「2018 APEC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之最佳授權實務工作坊」,已於10月23日至24日圓滿辦理完畢。而這次是智慧財產局首度爭取執行APEC的計畫,邀請了日本、韓國、澳洲、越南等國實務專家分享各國集管組織發展授權模式的概況與最新發展趨勢,及來自APEC 13個經濟體共27名代表一同參與,獲得APEC各經濟體一致的好評。本次工作坊是智慧財產局有鑒於數位時代的來臨,各行各業都希望能更便捷、合法的利用著作,為協助APEC各經濟體的著作權集體管組織,能對分散而廣大的微中、小企業(即小店家、門市等)發展出有效率的授權管道,在面對上述企業利用人時,能因工作坊提出之建議,建立合適的授權模式,以符合利用人之需要,協助其提升產品服務效能及創造出產業新價值。本次工作坊獲得各界熱烈迴響,計有國內集管從業人員、微中小型企業人員與政府相關單位人員共逾300人次參加。兩天的議程中,日本講者分享如何向利用卡拉OK電腦伴唱機的小店家進行授權的實務經驗,澳洲講者介紹與紐西蘭集管組織間藉由線上作業向微中小型企業進行共同授權的實例,韓國的兩位集管組織代表除各自分享其組織的線上音樂授權實務外,更介紹使用報酬分配流程及建置的相關資訊系統等內容,均讓與會者得到諸多啟發。除講者們的精采分享內容外,現場與會者亦踴躍發言、充分與講者交換意見,達到各方深度交流授權業務發展的效果。智慧局後續將編製「2018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最佳授權實務指南」供各界參考利用,期能藉由該指南讓APEC經濟體各集管組織能強化便捷的授權管道與相關政策發展的了解,並提升集管組織及微中小型企業在數位時代之競爭力,共同建立更優質的授權環境。 - 279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四章發明單一性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
專利三組開會時間:107年10月5日(星期五)上午9時整、107年10月9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開會地點:本局19樓簡報室主持人:洪局長淑敏聯絡人及電話:徐雨弘專利審查官(02)2376-7216備註:一、本公聽會預計進行2場次,第1場次如討論完畢,則第2場次取消。二、本次會議資料如下,請自行準備與會,會場恕不提供紙本。(一)第4章發明單一性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劃線版_公聽討論本)(附件1)。(二)第4章發明單一性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清稿版)(附件2)。三、聯絡人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 280
公告「區塊鏈於著作權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應用」結案報告書,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著作權組本局於7月31日至8月3日辦理之「107年度臺日技術合作計畫-區塊鏈於著作權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應用」案(含8月1日舉行之「2018區塊鏈於數位內容產業之應用研討會」)圓滿落幕,本案之結案報告書(內含研討會講師簡報及研討會會議紀要)如附件,歡迎各界參考、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