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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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串流型式OTT(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串流型式OTT(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一案。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111年4月2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一、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訂定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商業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串流型式OTT( 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公開傳輸-OTT( 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前一年度總收入之3.5%計費。免費觀看部分,按播放或觀看總次數乘以1.12元計費。(二)本項費率年度總收入係包含節目及(或)廣告自網際網路播出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 二、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 - 162
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於111年3月10日發函通知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辦理電腦伴唱機使用授權一事,本局函復說明如附件。
著作權組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於111年3月10日發函通知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辦理電腦伴唱機使用授權一事,本局函復說明如附件。 - 163
「2022臺歐設計保護研討會」圓滿成功,感謝各界的參與和支持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11年3月9日(星期三),與歐洲經貿辦事處(EETO)在集思交通部國際會議中心舉辦「2022臺歐設計保護研討會」。 本研討會邀請到比荷盧智慧財產局資深律師Pieter Veeze、歐盟執委會成長總署政策官Adriana (Rianne) van Rooden、歐盟執委會貿易總署政策官Stephan Hanne、東吳大學法學院章忠信助理教授,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徐銘夆專利高級審查官,就臺歐設計保護制度的差異、數位化世界所帶來的機會與挑戰、以及著作權與設計保護的競合關係進行分享與交流。 來自產、官、學界等逾 188 人現場及線上參加本次研討會,和臺歐雙方專家進行了充分的意見交換及經驗交流,會場互動熱烈。 - 164
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樂迪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櫃公司)申請撤回對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審議一案,本局業已同意,故審議程序終止。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110004091號主旨: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樂迪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櫃公司)申請撤回對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審議一案,本局業已同意,故審議程序終止。依據:依好樂迪公司111年3月1日111迪法字第11103011號函及錢櫃公司111年3月1日錢總字第111006號函辦理。公告事項:一、詳如主旨。二、旨揭使用報酬率審議案無其他參加人申請審議,併予敘明。 - 165
自111年3月1日起施行「專利申請案跨國就地遠距視訊面詢」新措施
專利三組基於通訊科技發展已臻成熟,且因應社會情勢變化,例如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致當事人無法到本局進行面詢時,如可藉由科技設備,而有利於審查程序進行者,在確保審查程序公正透明之前提下,乃放寬於符合本局規定之場所及資訊條件下,辦理專利申請案遠距視訊面詢,爰自本(1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專利申請案跨國就地遠距視訊面詢」新措施。本措施主要是提供申請人及專利代理人可自行選定適當處所與本局建置的會議系統連線,直接與審查人員進行三邊的視訊面詢,例如,申請人在日本,代理人在台灣的事務所,與在本局的審查人員直接進行視訊面詢,而無須親自到本局各地服務處透過網路與審查人員進行視訊面詢,可避免舟車勞頓節省時間,亦可提升審查及服務效能。依本局111年3月1日修正施行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本遠距視訊面詢作業之重點在於:一、當事人就舉發案以外之案件,申請於本局以外之適當處所面詢,經本局許可者,得辦理遠距視訊面詢。二、申請遠距視訊面詢之適當處所應符合下列條件;不符合者,不予辦理。(一)非公開場合之處所。(二)具備本局所定之軟硬體設備,且可保持良好視訊品質。三、辦理遠距視訊面詢者,本局人員應當場宣讀面詢事項及詢答重點,並將面詢紀錄以科技設備傳送至遠距端,經出席視訊面詢之人員簽名或蓋章確認後,回傳本局。四、遠距視訊面詢過程,當事人不得拍照、錄音或錄影。申請遠距視訊面詢,相關申請書、申請須知及操作手冊(詳如附檔),亦可至本局局網「專利/專利申請表格/專利面詢申請書」下載使用。 附檔一、專利面詢申請書二、專利面詢申請須知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遠距視訊面詢操作手冊 - 166
公告本局受理「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160001891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規定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10年5月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決定如下:(一)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二)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每台每年2,400元計算(未稅)。(三)單曲授權(限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依據之利用人):1、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2、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0.5元(未稅)。 - 167
智慧局公布110年第4季智慧財產權趨勢
資料服務組110年第4季,我國受理3種專利申請合計19,210件,較上年同期微幅低於1%,而商標申請24,839件,則增加1%。發明專利中,我國研究機構申請件數增加17%,研發能量充沛。發明專利申請人方面,我國工研院申請252件,首度躍居首位,外國人以應用材料234件最多。商標申請仍以「農業食材」產業為最大宗,我國「商業金融」產業件數連續2年正成長;「技術研究」產業較上年同期,我國與外國人申請量雙雙上升。商標申請人方面,我國統一企業申請178件,超越其他人,外國人以識隙之城56件居首。專利申請外國人專利申請件數呈現正成長我國受理申請之三種專利件數中,發明專利為12,992件,較上年同期小幅成長2%,主要來自外國人申請件數的增加,而其他專利則有減少情形。外國人在三種專利均為正成長,分別增加6%-20%不等(如表1)。我國中小企業發明專利件數小幅成長我國企業整體發明專利申請3,528件,較上年同期減少,主要因為大型企業申請件數(2,631件)(如圖2)下降所致;而中小企業的發明專利申請897件,則略增1%。工研院及宏碁在本國人發明及設計專利件數最多第4季,我國前十大發明專利申請人及前五大設計專利申請人中,發明專利以工研院252件,設計專利以宏碁23件,居於首位(如圖4、5)。儘管企業整體發明專利申請件數下降,前十大申請人中,企業之申請件數仍多為正成長(如圖4),其中,瑞昱(137件)、南亞科(83件)及新唐(56件)申請件數均創下近10年最高紀錄,表現相當亮眼。我國研究機構發明專利件數上升,而學校件數則下滑我國研究機構之發明專利申請454件(如圖2),較上年同期成長17%,其中,工研院申請252件最多,大幅超越其他研究機構(如表3)。大專校院發明專利申請490件(如圖2),較上年同期減少14%,申請人中,以陽明交大33件發明專利,位居各校之首,另私立學校中,遠東科大及建國科大均為16件最多(如表2)。外國人發明專利申請件數增加1成外國人專利申請9,466件,成長10%,主要來自發明專利件數(8,023件)增加10%(如表1)。在我國布局發明專利之國家(地區)中,以日本3,117件最多,前五大申請國家(地區)之件數分別成長6%-23%不等(如圖3),表現積極。另設計專利申請1,094件,成長6%。其中,美國申請272件,成長幅度(15%)較大,在本季超越日本,成為在我國布局設計專利最多的國家(如圖3)。應用材料及哈利溫士頓在外國人發明及設計專利件數最多第4季,前十大外國申請人中,發明專利以應用材料申請234件最多,較上年同期成長64%,件數及成長率雙雙超越其他申請人(如圖4)。設計專利方面,哈利溫士頓同樣以53件及成長率382%,位居首位(如圖5);此外,前五大申請人之件數,均有顯著成長。商標申請商標申請件數小幅增加商標受理申請24,839件,較上年同期略增1%(31,809類,增加1%);本國人件數增加2%,而外國人件數則減少3%(如表1、圖8)。本國人商標申請件數占商標總申請件數之比例為77%,與上年同期相當(如圖1)。統一企業在我國商標申請件數位居首位申請類別方面,本國人在第35類(廣告、企業經營及零售批發服務等)申請3,937件最多,成長12%(如圖9)。在前十大申請人中,統一企業申請178件,高於其他申請人(如表6)。識隙之城在外國人商標申請件數最多外國人中,中國大陸申請1,230件超越其他國家(地區)(如圖3),類別方面,以第9類(電腦及科技產品等)1,163件最多(如圖10)。申請人則由上年同期未曾申請的新加坡識隙之城私人有限公司申請56件最多(如表7)。我國商標申請集中在農業食材產業產業方面,我國受理之商標申請以「農業食材」(6,947件)為最大宗,主要來自於本國人申請(5,877件),外國人則在「技術研究」申請2,039件最多(如圖11)。我國商標申請件數居次者為「商業金融」,已連續2年呈現正成長的趨勢。 - 168
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樂迪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櫃公司)111年1月5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營利性之利用:1、電腦伴唱設備每台每年以3,500元(未稅)計算;如涉及公開傳輸權,另以每台每年加收3,500元(未稅)計算。2、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3,500元(未稅)計算。3、大廳以一台電腦伴唱設備/包廂計。(二)單曲授權:限使用電腦伴唱設備供點播之利用人,並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之依據者:以點播次數計,每點播1次為1.5元(未稅)。二、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1及附件2。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 - 169
公告本局受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及中華民國廣播電視音樂著作使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地方性調幅』 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160000091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及中華民國廣播電視音樂著作使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地方性調幅』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規定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110年2月1日(110)民聯生字第005號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使用報酬費率,決定如下:維持本局107年審定之地方性調幅費率(詳附件對照表)。 - 170
資訊科技專利審查案例彙編
專利二組近年來人工智慧等技術蓬勃發展,為因應產業變化、保護創新之需求,並建立明確且一致的專利審查標準,本局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簡稱電腦軟體基準),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電腦軟體基準修正重點,除明確化發明定義的判斷要件、請求項的記載要件及進步性判斷要件外,因應資訊科技(如人工智慧)之專利申請,亦提供相關案例說明;此外,為因應日益增多之資訊科技的專利申請及審查需求,並協助申請人更容易理解修訂之電腦軟體基準的審查邏輯及使審查人員的概念一致,本局針對資訊科技5大技術應用領域:人工智慧、物聯網、區塊鏈、雲端應用及大數據,以邏輯思維及漸進式的方式呈現專利要件的判斷方式,撰寫20則案例說明,製作成「資訊科技專利審查案例彙編」,提供各界參考。本案例彙編,包含人工智慧案例7則、物聯網案例3則、區塊鏈案例3則、雲端應用案例3則及大據案例4則,涵蓋主題包括發明定義、明確性、可據以實現及進步性等專利要件之說明,透過漸進式的闡述方式,詳細解說審查上的思維邏輯,期使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申請人藉由參考案例彙編之案例說明,讓申請電腦軟體專利更容易上手,進一步提升我國的電腦軟體專利品質。 - 171
運用AI於精準醫療之IP指南
專利二組為協助國家核心戰略產業之智財布局,智慧財產局於110年利用演講、諮詢以及訪談的機會,與精準健康相關產業及研究機構面對面溝通,同時與科技部生科司合作,參與研發計畫之客製化輔導,了解智慧醫療及精準健康產業在尋求智慧財產權保護時所遇到的問題,藉此製作出「運用AI於精準醫療之IP指南」,供相關產業參考。該IP指南以影片方式呈現,內容包含12個議題,涵蓋專利、商標、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領域,從研發、申請到維護權利,以產業最容易遇到或最關心的情境問題出發,帶出相關智財知識,並引導取得進一步資訊。影片可至智慧財產局YouTube頻道觀看,連結:運用AI於精準醫療之IP指南。 - 172
「智慧電網」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專利趨勢分析報告
資料服務組為因應淨零減碳政策,本局以「智慧電網」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之智能輔助動力技術」專利趨勢分析報告,透過深度的專利文件閱讀與分析,探討技術發展趨勢及全球主要國家及企業之動向,提供國內產業了解相關關鍵技術專利群的詳細技術資訊,供作國內企業掌握產業鏈結及創新技術研發,藉由達到碳中和的目的,並活用專利創造產業價值及提升競爭力之參考。此外,本局於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PSS)已完成「綠色技術專區」,依據WIPO綠色目錄之分類主題,除提供相關主題之技術分析報告與國際推動綠色技術的現況,並建置具有協助帶入檢索條件功能之查詢介面,使國內相關業者能藉以搜尋所欲研發創新的相關專利,加速相關技術的專利研發,歡迎各界多加利用。#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PSS)-綠色技術專區https://gpss3.tipo.gov.tw/gpsskmc/gpssbkm?!!FUNC240 - 173
「減碳技術發展之專利地圖」已公告本局網站,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2050 年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減碳技術的研發不僅可促進「淨零碳排」,更是創新科技很好的商機。本局依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2010年建立的綠色目錄(WIPO IPC Green Inventory)七大類別主題完成「減碳技術發展之專利地圖」,內容包括近10年相關產業專利申請趨勢分析,以及各技術主題之主要專利申請人其具有參考性之案例分享,提供我國相關業者發展方向及技術分析的重要參考。此外,本局於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lobal Patent Search System,GPSS)已完成「綠色技術專區」,依據WIPO綠色目錄之分類主題,提供相關主題之技術分析報告,並建置具有協助帶入檢索條件功能之查詢介面,使國內相關業者能藉以搜尋其欲研發創新的相關專利,加速相關技術的專利研發,歡迎各界多加利用。#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PSS) https://gpss.tipo.gov.tw/ 若有疑義,請洽詢承辦人:鄭先生 (02)23764058 - 174
本局重新編修完成「專利法逐條釋義」(110年6月版),歡迎參考利用!
法務室為促進各界對專利法之瞭解,本局103年9月出版「專利法逐條釋義」;因專利法於106年修正專利優惠期、108年修正分割及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等,而近年來專利審查基準亦有修正,本局爰重新審慎修正「專利法逐條釋義」。此次修正並篩選具參考價值之法院判決,以增補逐條釋義之完整性,謹供各界參考之用。 - 175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生效。
專利三組主旨: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生效。說明:檢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 - 176
110年4月29日「集管團體實施共同費率之可行性及如何解決未加入集管團體之個別權利人授權不易問題」意見交流會會議紀錄
著作權組 - 177
關於專利商標申請案件受COVID-19疫情影響相關期間之處理方式
法務室台北市(本局所在地)因COVID-19疫情,後續如經中央防疫中心宣布提升為第4級區域導致停班或台北市政府宣布停班時:專利商標申請案於停班期間內,不論遲誤法定或指定期間,申請人應於解除停班之日後30日內,完成遲誤期間內應為之行為,視為申請人已依專利法第17條或商標法第8 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無須檢附相關事證。本局局本部停止現場收文及發文,如本局各地服務處所在縣市未宣布停班,申請人得以書面提出專利商標申請,並以郵戳所載日期或各地服務處收件日為準。本局專利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系統所提供線上服務,仍將盡力提供服務,如申請人已簽收電子公文者,即為已送達。惟若系統發生故障,致相關服務中止時,本局屆時於局網公告電子申請系統故障訊息。專利商標申請案之申請人住居所或代理人執行業務處所,有位於宣布停班之縣市,其申請案得適用上述遲誤法定或指定期間之處理原則,從寬認定。台北市以外縣市因COVID-19疫情,經中央防疫中心宣布提升為第4級區域導致停班,或各地縣市政府宣布停班時,專利商標申請案之處理原則,參照前述說明辦理。 - 178
公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以下簡稱中華伴唱協會)110年5月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中華伴唱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所訂之「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營利性之利用:1、電腦伴唱設備每台每年以3,500元(未稅)計算;如涉及公開傳輸權,另以每台每年加收3,500元(未稅)計算。2、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3,500元(未稅)計算。(二)單曲授權:限使用電腦伴唱設備供點播之利用人,並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之依據者:以點播次數計,每點播1次為1.5元(未稅)。二、本件中華伴唱協會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 - 179
原訂於110年5月18日、5月24日辦理「110年企業營業秘密保護法制與實務研討會」,延期暫緩辦理!
法務室有關本局原訂110年5月18日(新竹場)及5月24日(台南場)辦理之110年度「110年企業營業秘密保護法制與實務研討會」宣導說明會,由於國內已出現數例感染源不明之本土COVID-19確定病例,考量疫情轉趨嚴峻及防疫警戒提升之管制措施,確定延期辦理。延辦之確定活動日期,俟疫情發展再行更新於本局研討會登錄中心,造成不便,敬請見諒。為強化營業秘密保護,防範惡意挖角人才之營業秘密洩密情事,本局規劃辦理「110年企業營業秘密保護法制與實務研討會」,邀請實務專家及執法人員,進行實務簡介及經驗分享,以協助企業建構完整的營業秘密法制觀念及因應侵害之策略,敬請期待!新竹場、台南場分別訂於本年5月18日、5月24日,假新竹科學園區、南部科學園區舉辦,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參加! (報名請見下方連結)為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請參加者配合相關防疫措施。 - 180
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016003760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規定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108年8月12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大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3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使用報酬費率,決定如下:(一)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向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之授權權利金,以下同)總額之0.033%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二)音樂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三)電影台、卡通台: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16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四)新聞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五)體育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六)購物頻道:以前一年度營業毛利30%之0.02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七)文化、教育公益性頻道:以前一年度節目製作費及播映通訊費之0.004%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八)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以前一年度政府撥款預算之0.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九)單曲授權:駁回申請,並請ACMA暫緩實施。備註:本案費率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上述各種電視台頻道若有播放以歌唱方式吸引消費者購物之營業性質節目時,其使用報酬費率適用以全年度總營收減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1%計算:刪除。 - 181
申請利用孤兒著作許可授權之程序將更加便捷
著作權組「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於今日(3月11日)發布修正,修正內容為(一)將公開尋找孤兒著作的等待回應時間由30日大幅縮短為10日,(二)增加本局網站作為公開尋找著作財產權人之登載管道,(三)如不知欲利用著作之名稱時得免予記載等,以提升產業對利用孤兒著作的便利性及增加刊登查詢管道,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由於以往針對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也就是俗稱的孤兒著作-著作財產權仍存續卻不知著作財產權人的身分或其所在)的利用,已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訂定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提供民眾得向本局申請許可授權,使利用人有合法利用不明著作的管道。在執行多年後,發現欲利用該著作,雖然已盡一切努力尋找,但因「已盡一切努力」尋找著作財產權人的程序等待期間過於冗長,刊登查詢管道亦有限,且利用人有時無法知悉著作名稱致申請書無法記載,均困擾產業的利用人,阻礙了著作的利用。 因此,本次參酌了日本、韓國等法制作了調整修正,可回應民眾對於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的需求,使申請程序更為便捷,提升孤兒著作的利用率,有助於文創產業的發展。 - 182
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等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商業傳輸」中「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一案之處置。
著作權組主旨:有關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等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商業傳輸」中「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一案,經本局審議認應禁止實施該項費率。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8項規定。公告事項:詳如附件。(本局110年2月4日智著字第11016001510號函)本案費率禁止實施後,ACMA應確實調查瞭解其管理著作於市場上被利用情形,儘速與利用人協商,並依現行管理權利範圍訂定合理之使用報酬費率,利用人並應配合提供資料,以維護著作財產權人應有之權益。 - 183
中小企業海外申請專利諮詢協助流程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中小企業在我經濟發展上扮演重要角色,也是我國企業的骨幹。擬定妥善的智財策略及進行完整的專利布局是企業發展的重要關鍵之一,為協助中小企業進行海外專利布局,本局特訂定「中小企業海外申請專利諮詢協助流程」,提供中小企業相關諮詢服務,盼協助中小企業擴展海外市場及提升國際競爭力。 歡迎我國中小企業有進一步向海外申請專利之規劃者參考利用。 - 184
「109年度商標法令說明會」簡報資料,歡迎參考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109年度商標法令說明會已於8月27日、9月2日、9月3日及9日7日在臺北、高雄、台南及台中辦理完畢,共計270人參加。本次宣導議題,透過實際案例分享目前司法實務最新見解趨勢,期對商標權人提供更完整的權益保障概念,簡報資料已刊登本局網站,歡迎各界參考。 - 185
臺韓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計畫-自109年9月1日開始實施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繼104年臺日及106年臺英啟動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計畫之後,臺灣與韓國於本(109)年8月順利完成「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瞭解備忘錄」簽署,並於本年9月1日開始實施,再次擴大與外國相互承認生物材料寄存效力的版圖。本合作計畫實施後,本局承認於韓國智慧財產局指定寄存機構的生物材料寄存,而韓國智慧財產局承認於本局指定寄存機構的生物材料寄存。因此,我國人赴韓國申請有關生物材料的專利,或者韓國人來我國申請有關生物材料的專利,只需就近在地寄存生物材料,可簡化兩國專利申請人之寄存程序、避免跨國寄存造成生物材料的不穩定,及減少重複寄存所造成的花費。目前本局指定之寄存機構為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FIRDI),而韓國智慧財產局指定之寄存機構為韓國菌種保藏中心(KCTC)、韓國微生物保藏中心(KCCM)、韓國細胞株研究基金會(KCLRF)及韓國農業遺傳資源保藏中心(KACC)。此外,本合作計畫實施前,我國人已在食品所寄存,或者韓國人已在韓國智慧財產局指定寄存機構寄存,只要專利申請日在109年9月1日(含)後,並於規定期限內提交寄存證明文件,在本計畫實施前的寄存亦可被雙方智慧局承認,不必重複寄存。「臺韓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作業要點」及Q&A資料,可於本局局網參閱。 - 186
公告更正本局109年4月28日智著字第10916004760號函附件欄位之著作財產權人。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更正本局109年4月28日智著字第10916004760號函附件欄位之著作財產權人。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及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19日訴願書辦理。公告事項:旨揭函附件欄位中之「決心」、「心軟」及「一半」等3首曲之著作財產權人由「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更正為「上登唱片有限公司」,其餘資料不變,如附件。 - 187
臺韓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永久型計畫-自10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臺韓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於本(109)年6月30日屆期,鑒於實施成效優異,雙方合意自本年7月1日起改為永久型合作計畫,以持續提供兩國申請人穩定及便捷的服務。 我國與韓國經貿關係向來密切,多年來韓國均居外國人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前4名,去(108)年韓國人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為1,656件,而我國人向韓國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亦達1,102件。為加速申請案審查,以利申請人快速取得專利權,臺韓自104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試行期間5年。 臺韓PPH MOTTAINAI永久型計畫之申請書及作業方案現已公告,請參閱智慧局網頁,或韓國智慧局網頁。 - 188
公告本局109年6月4日智著字第10916005980號函依法准予許可設立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9年6月4日智著字第10916005980號函依法准予許可設立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公告事項:詳如附件(本局109年6月4日智著字第10916005980號函)。 - 189
公告修正「發明專利PPH審查申請書」
專利二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公告發文日期:109年5月1日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0912201730號主旨:公告修正「發明專利PPH審查申請書」,並自109年5月1日生效。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公告事項:為配合「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計畫」於109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爰修正旨揭申請書,相關檔案請至本局網頁「專利主題網>申請專利>申請表單>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另開視窗)">首頁>專利主題網>申請專利>申請表單>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使用。 - 190
公告本局109年4月28日智著字第10916004760號函核准音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手中情」等208件(皆為曲)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9年4月28日智著字第10916004760號函核准音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手中情」等208件(皆為曲)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案。依據: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11條。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9年4月28日智著字第10916004760號函)。 - 191
臺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永久型計畫 自1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臺日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於本(109)年4月30日屆期,鑒於實施成效優異,雙方合意自本年5月1日起改為永久型合作計畫,以持續提供兩國申請人穩定及便捷的服務。 我國與日本經貿關係向來密切,日本長年為外國人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最多的國家,去(108)年計申請 13,198件,而我國人向日本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亦達1,548件。為加速申請案審查,以利申請人快速取得專利權,臺日自101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PPH試行計畫,103年修正為增強型(PPH MOTTAINAI),並於106年延長試行期間3年。 臺日PPH MOTTAINAI永久型計畫之申請書及作業方案現已公告,請參閱智慧局網頁,或日本特許廳網頁。 - 192
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持續擴大致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法務室重申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依專利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導致遲誤各項申請之法定期間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 - 193
公告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因應CPTPP)
法務室一、我國為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藥事法已導入專利連結制度,並於108年8月20日施行,為配合專利連結制度運作,專利法須配套修正,爰擬具「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當學名藥申請上市許可時,如主張新藥專利權無效或其學名藥不侵權,明確規定新藥專利權人可於學名藥審查程序中提起訴訟,其未起訴者,學名藥藥證申請人亦可提起確認之訴,以健全我國專利連結制度之運作。二、本草案內容為配合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之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一,已於105年3月30日辦理公告,並於同年4月13日召開公聽會,經充分諮詢各界意見後,研提草案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行政院於105年8月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嗣因美國106年1月退出TPP,另由日本主導CPTPP於107年12月生效。我國以加入CPTPP為續推政策,故相關規定有修正之必要;又因立法院第9屆立法委員屆期未審議完成,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基於我國推動加入CPTPP之政策,考量本草案曾已充分諮詢外界意見,並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爰縮短本次公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草案刊登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承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85號3樓電話:(02)2376-7771傳真:(02)2735-1946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194
LINE上有關上傳、轉傳圖片、影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
著作權組近來LINE上偶會瘋傳「上傳、轉傳、觀看圖片或影片行為會罰錢,權利人及版權蟑螂已與LINE官方合作蒐證,群組成員或觀看的人也會一起受罰」等,實際上是假訊息!由於上開訊息會誤導民眾,2017年就有過相同的謠傳,也經呂秋遠律師正式否認並解釋澄清,而且目前並沒有因此被告侵權的案例,但為避免民眾的疑慮及困擾,特再次說明如下:一、在LINE群組用單純提供網址(就是提供超連結)方式傳送影音內容(如傳新聞報導、各種圖文或Youtube的網址),此傳送超連結之行為,不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原則上並無著作權侵害的問題,沒有違法。二、至於將圖片、影片等內容直接上傳到公眾的群組(親朋好友不包括在內)時,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的利用行為,要得到授權,否則會有侵權的問題。由於在LINE上以溝通業務為目的或偶像粉絲團成立之群組,一般而言,已屬「公眾」,建議不要轉傳未經授權的圖片、影片或文章。三、另外,群組成員或只是觀看圖片、影片或文章的人,如果沒有轉傳,也不會有侵權的問題,所以民眾無須恐慌。四、在此提醒,為尊重他人著作財產權,於LINE轉傳、轉載圖片、影片、文章等,應特別注意有無涉及著作利用的問題,以免招致著作財產權人提起告訴主張權利。 - 195
營業秘密法引進「偵查保密令」制度 立法院三讀通過
法務室立法院今日(31日)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引進「偵查保密令」制度,強化偵查中營業秘密之保護,違反偵查保密令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避免二次洩密,促使企業願意提告,有利檢察官「速偵速結」,修正案亦強化對外國人營業秘密之保護,包括未經認許外國法人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及互惠原則,以期吸引跨國投資,促進產業發展。本次修法引進「偵查保密令」制度,係因106年2月智慧局召開「營業秘密法增訂刑事責任施行成效檢討會議」,產業界認為營業秘密侵害案件執行成效仍有待改善,為促進營業秘密案件「速偵速結」,建議參考法院「秘密保持命令」,於偵查階段引進偵查保密令,促使企業願意提供相關資料,並避免營業秘密二次洩露;「偵查保密令」制度也是107年3月行政院就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所提八大策略之一「加強營業秘密保護」。有關「偵查保密令」制度之重點如下:一、檢察官偵辦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核發偵查保密令。二、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不得將偵查內容為偵查程序以外目的之使用,或揭露予未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三、偵查保密令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且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另明定偵查保密令得撤銷或變更之程序,以及銜接法院秘密保持命令等。四、違反偵查保密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營業秘密法雖於102年增訂刑事責任,但過去企業要證明營業秘密遭人竊取,在偵查過程得提出更多涉及公司內部營業秘密之證據,企業擔心偵查過程二次洩密,使公司面臨更大洩密風險,讓競爭對手獲悉更多營業秘密,所以提告意願降低,預期本法修正通過後,將有效改善二次洩密疑慮,並且鼓勵企業積極提出事證,協助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侵害案件,即時打擊不法竊密行為,以達到「速偵速結」之目標,更完善我國營業秘密保護環境。 立法院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修正條文如附檔,正式條文以總統令公布者為準。 - 196
「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2.0
法務室為協助企業建構更完善營業秘密保護機制,智慧局前於102年編製「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供企業參考,經過6年來實務累積之經驗,該手冊有與時俱進之必要,故重新編撰「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2.0,提供企業更切合實務之參考,此次修正重點如下:一、以合理保密措施之實施程序為核心,並配合司法判決之觀點,提出建議企業建置合理保密措施之作為。二、納入司法實務作法及企業配合偵辦之因應策略。三、營業秘密QA增訂關於營業秘密保護之評估建議、營業秘密保護之時點及落實保密義務之作法。四、提供簡易企業營業秘密資訊盤點。 - 197
「我國人工智慧相關專利申請概況及申請人常見核駁理由分析」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AI)經歷數十年的發展,許多原本只有人類才能進行的事務,如下棋或手寫辨識,現今都能由機器來執行 。研究人員不斷研發出人工智慧的更多應用,這將澈底改變我們工作、交流、學習與娛樂的方式 。 本研究希望能瞭解目前我國人工智慧相關專利的申請概況,分析各界所關注的技術方向、功能類型與應用領域,以及專利審查實務上所發現的問題與建議,供未來準備涉入人工智慧領域之申請人參考。 - 198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專利三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92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 - 199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專利三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87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 - 200
公告本局108年11月13日智著字第1080006894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語文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11月13日智著字第1080006894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制度經濟學上下冊」(1971年中譯本)、「世界社會科學名著精要」(1936年中譯本)2件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語文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11月13日智著字第1080006894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