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40304b

令函日期: 114-03-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304b
令函要旨:

一、按您欲自網路平台下載音樂,並於論文中引用歌詞內容,會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所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先予說明。

二、復按本法第52條規定,若是為了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得在合理範圍內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著作。該條所稱「引用」,係指於合理範圍內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使用,且引用的內容需非屬於自己創作的主要部分,被引用的著作亦需與自己的創作相區辨,並應註明出處,始得主張合理使用 (本局107年5月11日電子郵件1070511參照)。

三、經電詢瞭解,您欲自網路平台下載音樂後,將音樂帶入軟體中進行音訊分析,再以波形圖等形式於論文中呈現分析結果,並於論文中節錄部分歌詞,如符合上述規定,即可主張合理使用。反之,如自己創作的部分甚少,非屬參證、註釋之用,恐已超出合理使用之範圍,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是否侵權?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4-03-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4-15
  • 瀏覽人次 : 4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