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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313

令函日期: 114-03-1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313
令函要旨: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如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者,任何人可以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進行各種利用。故所詢之古畫,如在我國境內利用,且其著作人死亡已超過50年,該古畫已無著作財產權而成為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涉及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至於翻拍已不受著作權保護古畫之照片,如果僅係單純重現古畫之內容,則僅係該等古畫之重製物,並不會產生新的著作, (本局電子郵件1040430d參照);惟所詢收藏貴館欲利用古畫之倫敦地質學會表示「官網上所有素材的著作權都歸其所有,申請高解析圖像的數位重置物需收費」,究係基於系爭古畫之著作財產權人地位所為授權約款?或係基於其他法律規定(例如該國文化資產保護相關法令)主張,建議利用前逕洽倫敦地質學會釐清確認,避免爭議。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著作是否已屆著作權保護期間?是否涉及原著作創意性的改變而另享有著作權保護?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 : 114-03-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4-15
  • 瀏覽人次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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