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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418
令函日期: | 114-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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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0418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著作物,即所謂「第一次銷售原則」,故如果是您在國內合法購得之二手書,再轉賣他人,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請參考電子郵件1121122)。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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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901 |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 發布日期 : 114-04-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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