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40418

令函日期: 114-04-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418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著作物,即所謂「第一次銷售原則」,故如果是您在國內合法購得之二手書,再轉賣他人,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請參考電子郵件1121122)。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901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發布日期 : 114-04-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5-12
  • 瀏覽人次 : 3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