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920812b

令函日期: 92-08-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20812b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為私權,對於著作權的侵害,如僅涉及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宜定位為「告訴乃論」的犯罪,賦予著作權人訴追與否的決定權。但隨數位化重製技術的進步,為有效遏止以光碟為媒介物的犯罪,新修正著作權法僅對於意圖營利而盜錄盜版光碟或散布販賣盜版光碟的行為,增訂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一般所稱的「公訴罪」)。至於一般企業合法經營或學生等合法的利用本即有合理使用規定作為調和,不致犯法。
二、又新修正著作權法對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如行為人無營利之意圖,且侵害份數未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或權利人之損害未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雖仍有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但已無刑事責任。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一○○條等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01009200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01009300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01010000 著作權法第100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 : 92-08-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