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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010093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93條
中文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電子郵件1131114b 民國113年11月14日
電子郵件1131004b 民國113年10月4日
電子郵件1130603b 民國113年6月3日
電子郵件1110127b 民國111年1月27日
智著字第11000044811號函 民國110年9月17日
電子郵件1100804b 民國110年8月4日
電子郵件1100623b 民國110年6月23日
電子郵件1100525b 民國110年5月25日
電子郵件1100506 民國110年5月6日
電子郵件1091130 民國109年11月30日
電子郵件1091028 民國109年10月28日
電子郵件1090907b 民國109年9月7日
電子郵件1090819 民國109年8月19日
電子郵件1090616b 民國109年6月16日
電子郵件1090610 民國109年6月10日
電子郵件1090206b 民國109年2月6日
電子郵件1081111 民國108年11月11日
智著字第10816008410號 民國108年7月29日
智著字第10800035900號 民國108年6月18日
電子郵件1080510 民國108年5月10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5-01
  • 瀏覽人次 : 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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