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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114b

令函日期: 113-11-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1114b
令函要旨:

有關來信詢問之著作權侵害問題,說明如下:

一、  文章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所詢B公司未經A公司之授權或同意,即刪修由A公司員工撰寫之文章並刊登於B公司官方網站,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至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疑慮;又所詢未標示作者姓名即將該文章上傳網路、及刪修文章行為如致損害著作人名譽,則涉及著作人格權中「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之侵害;不論係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格權,皆有民、刑事責任(以上參考本法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合先說明。

二、  又依本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創作,雇主與受雇人有契約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時,依其約定,如未約定,則A公司為文章之著作財產權人,受雇人為文章之著作人。此時,受雇人(縱已離職)就他人涉及侵害姓名表示權(本法第16條)、不當變更禁止權(本法第17條)之情事,得分別依本法第84條、第85條及第93條規定,對侵權者提起民、刑事訴訟。

三、  至於該文章之著作財產權部分,在雇主(A公司)為著作財產權人,且其已解散之前提下,A公司法人格並不當然消滅,受雇人除有受A公司讓與,或於A公司解散後因債務清償、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由第三人或母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後,再自該等人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等情形外,無法逕因A公司解散即取得著作財產權人身分可主張權利,併予敘明。

四、  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著作權之歸屬、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格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相關法律,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600 著作權法第16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 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 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 名稱。
01001700 著作權法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01008400 著作權法第84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01008500 著作權法第85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01009300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 發布日期 : 113-11-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2-09
  • 瀏覽人次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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