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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114b
令函日期: | 113-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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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1114b |
令函要旨: | 有關來信詢問之著作權侵害問題,說明如下: 一、 文章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所詢B公司未經A公司之授權或同意,即刪修由A公司員工撰寫之文章並刊登於B公司官方網站,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至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疑慮;又所詢未標示作者姓名即將該文章上傳網路、及刪修文章行為如致損害著作人名譽,則涉及著作人格權中「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之侵害;不論係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格權,皆有民、刑事責任(以上參考本法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合先說明。 二、 又依本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創作,雇主與受雇人有契約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時,依其約定,如未約定,則A公司為文章之著作財產權人,受雇人為文章之著作人。此時,受雇人(縱已離職)就他人涉及侵害姓名表示權(本法第16條)、不當變更禁止權(本法第17條)之情事,得分別依本法第84條、第85條及第93條規定,對侵權者提起民、刑事訴訟。 三、 至於該文章之著作財產權部分,在雇主(A公司)為著作財產權人,且其已解散之前提下,A公司法人格並不當然消滅,受雇人除有受A公司讓與,或於A公司解散後因債務清償、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由第三人或母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後,再自該等人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等情形外,無法逕因A公司解散即取得著作財產權人身分可主張權利,併予敘明。 四、 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著作權之歸屬、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格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相關法律,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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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01001600 | 著作權法第16條 |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 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 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 名稱。 |
01001700 | 著作權法第17條 |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01008400 | 著作權法第84條 |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01008500 | 著作權法第85條 |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01009300 | 著作權法第93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
- 發布日期 : 113-11-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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