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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004b

令函日期: 113-10-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1004b
令函要旨:

有關您再次詢問智力遊戲涉及智慧財產權疑義案,本局回復如下:

一、著作權部分:

(一)   所詢貴公司販售之桌遊與國外公司販售之桌遊雷同是否有侵權一事,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構成抄襲,及構成著作權之侵權等認定,應於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訴請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加以判斷之。

(二)   至於所詢於國內網路平台販售桌遊是否合法,如貴公司係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進口(輸入)國外之合法重製物即可於國內販售(散布),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情形(請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反之,如貴公司所輸入者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則「輸入」行為本身及後續之販售,將涉及侵害著作權而有民、刑事責任(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第88條、第91條之1及第93條),併予敘明。

二、專利部分:

(一)   有關桌遊申請設計專利部分,說明如下:

專利申請人,指具有專利申請權而具名提出專利申請之人,其得為自然人或法人;而有權提出專利申請之人,包括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之受讓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之繼承人、雇用人、出資人。由於這款桌遊的設計不是您公司發明、必需取得其合法授權或轉讓才可以提出專利申請,如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利歸屬有爭議,利害關係人得向本局提出舉發。

(二)   有關檢舉侵犯設計專利部分,說明如下:

假若以他人的設計創作提出申請,即使僥倖成功獲准專利,未來仍可能被他人提起舉發而被撤銷專利權,也難以檢舉他人構成專利權的侵害。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01008800 著作權法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01009101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01009300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 發布日期 : 113-10-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1-05
  • 瀏覽人次 :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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