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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00047190號
令函日期: | 95-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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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50004719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 貴會與部分電視媒體業者有關廣告音樂公開播送概括授權契約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5年5月15日95年台協字第0515號函。 二、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會員退會時,仲介團體應即通知利用人,並終止管理契約,停止管理該會員之著作財產權。但會員退會前,仲介團體與利用人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其效力不受影響。」 貴會前揭第0515號函表示95年3月16日95台協字第0316號函與部分電視媒體業者簽訂之廣告音樂公開播送概括授權契約,原契約期限自94/01/01起至95/12/31止,特函告知自動失效。所謂「自動失效」係指概括授權契約關於該退會會員部分自95年3月1日起由該退會會員繼受,與 貴會該部分契約關係自是日起不復存在云云。惟契約既經訂定,即有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依本條例第27條第1項但書規定,貴會於會員退會前與部分電視媒體業者簽訂之概括契約,會員退會之部分,由該會員退會時繼受,至95年12月31日止利用人繼續利用仍屬業經授權之行為,是該契約仍屬繼續有效。日後 貴會對外不宜再使用「自動失效」之用語,以免各界誤會,滋生疑義。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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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700 |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7條 | 會員退會時,仲介團體應即通知利用人,並終止管理契約,停止管理該會員之著作財產權。但會員退會前,仲介團體與利用人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其效力不受影響。 前項個別授權契約由退會前之仲介團體履行;概括授權契約會員退會之部分,由該會員於退會時繼受,如該會員另行加入其他仲介團體者,自其加入時起,由該新加入之仲介團體繼受。 仲介團體對於其代表人或受僱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第一項規定,致會員或利用人受有損害者,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仲介團體依會員退會前所訂個別授權契約收取之使用報酬,應分配予該會員;其依概括授權契約收取者,僅須就退會前之部分分配之。 |
- 發布日期 : 95-06-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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