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 10002700 |
---|---|
法條名稱: |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7條 |
中文條文: | 會員退會時,仲介團體應即通知利用人,並終止管理契約,停止管理該會員之著作財產權。但會員退會前,仲介團體與利用人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其效力不受影響。 前項個別授權契約由退會前之仲介團體履行;概括授權契約會員退會之部分,由該會員於退會時繼受,如該會員另行加入其他仲介團體者,自其加入時起,由該新加入之仲介團體繼受。 仲介團體對於其代表人或受僱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第一項規定,致會員或利用人受有損害者,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仲介團體依會員退會前所訂個別授權契約收取之使用報酬,應分配予該會員;其依概括授權契約收取者,僅須就退會前之部分分配之。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
智著字第09700102630號 | 民國97年12月16日 |
智著字第09500047190號 | 民國95年6月2日 |
智著字第09500032810號 | 民國95年4月20日 |
智著字第09516000201號 | 民國95年1月25日 |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