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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700102630號

令函日期: 97-12-16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70010263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院函詢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7條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97年11月12日北院隆民義97年度訴字第4883號函。<段落 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7條第1項但書「但會員退會前,仲介團體與利用人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其效力不受影響。」規定,係指著作權仲介團體於會員退會前,與利用人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其效力仍屬繼續有效,並不受會員退會之影響,故利用人仍得依原授權契約授權範圍利用該著作。
三、本條例第27條第2項前段「前項個別授權契約由退會前之仲介團體履行」規定,係指個別授權契約之主體仍為該退會前之仲介團體與利用人,利用人仍得依照該個別授權契約之約定繼續利用退會會員之著作財產權。
四、有關本條例第27條第2項後段「概括授權契約會員退會之部分,由該會員於退會時繼受,如該會員另行加入其他仲介團體者,自其加入時起,由該新加入之仲介團體繼受。」規定,所涉及仲介團體、原已簽訂概括授權契約之利用人及退會會員三方關係,本局前於95年1月6日召開「研議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7條之適用問題」會議(茲檢送本局95年1月25日智著字第09516000200號函(附會議紀錄)及智著字第09516000201號函影本各1份,請參考。),作成結論如下:
(一)有關概括授權契約會員退會之部分,由該會員於退會時繼受,利用人繼續利用仍屬業經授權的行為。
(二)如退會會員出面向利用人請求支付使用報酬,利用人仍須再另行支付使用報酬予退會會員。又此項支付使用報酬義務,僅屬民事上債之關係,利用人若未支付,並不生著作權侵害之民、刑事法律責任問題。
(三)利用人就與原仲介團體所訂授權契約,得因相當數量之會員退會,向原仲介團體主張情事變更,要求減價或解約。
(四)就會員大量退會時所產生的契約爭議,建議可於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雙方契約中明定處理之方式,例如:於會員退會達一定比例時,可由雙方協商減少給付之價金。
五、所詢有關本條例第27條第2項後段之疑義,除請參考上述說明外,復依照上述會議結論,概括授權契約會員退會之部分,由該會員於退會時繼受,利用人繼續利用仍屬業經授權的行為;會員退會後,利用人利用該退會會員之著作之行為,利用人應另行支付使用報酬。至於原已給付給退會前之仲介團體之使用報酬,屬於支付利用該仲介團體管理範圍內之全部著作之對價,會員退會後,仲團已不為其管理著作財產權,故該項使用報酬在以往實務上通常並不認為係包含其退會以後之利用行為在內(請參見上開會議紀錄第2頁(二)2之說明),似不生「該項使用報酬應於退會日起給付退會會員或新加入之仲介團體,而無須再給付原仲介團體」之問題。
六、本條例第27條之立法理由部分,檢送立法院第3屆第1會期內政及邊政、司法兩委員會審查「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草案」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請參見第401頁至第403頁),及立法院內政及邊政、司法委員會85年6月24日(85)台內發字第060號函影本各1份,敬請參考。
七、另針對本條例第27條有關會員退會所產生之不利益,由利用人負擔部分,本局已於本條例修正草案中予以修正,茲檢送本條例修正草案第27條條文對照表1份,併請參考。目前該草案業經立法院於97年4月22日完成一讀程序,交付經濟委員會審查。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27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7條 會員退會時,仲介團體應即通知利用人,並終止管理契約,停止管理該會員之著作財產權。但會員退會前,仲介團體與利用人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其效力不受影響。 前項個別授權契約由退會前之仲介團體履行;概括授權契約會員退會之部分,由該會員於退會時繼受,如該會員另行加入其他仲介團體者,自其加入時起,由該新加入之仲介團體繼受。 仲介團體對於其代表人或受僱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第一項規定,致會員或利用人受有損害者,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仲介團體依會員退會前所訂個別授權契約收取之使用報酬,應分配予該會員;其依概括授權契約收取者,僅須就退會前之部分分配之。
  • 發布日期 : 97-12-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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