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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16000201號

令函日期: 95-01-2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516000201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7條之適用,特函予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94年12月20日、94年12月22日及94年12月28日香港商亞太星空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電視公司到局反應相關問題之會議辦理。
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7條規定係就會員退會後,仲介團體、原已簽訂授權契約之利用人及退會會員三方間的法律關係加以規範,惟就概括授權契約由退會會員繼受後,如何付費之問題並無明確規定,茲經專案研究後,作成結論如下:(一)有關概括授權契約會員退會之部分,由該會員於退會時繼受,利用人繼續利用仍屬業經授權的行為。(二)如退會會員出面向利用人請求支付使用報酬,利用人仍須再另行支付使用報酬予退會會員。又此項支付使用報酬義務,僅屬民事上債之關係,利用人若未支付,並不生著作權侵害之民、刑事法律責任問題。(三)利用人就與原仲介團體所訂授權契約,得因相當數量之會員退會,向原仲介團體主張情事變更,要求減價或解約。(四)就會員大量退會時所產生的契約爭議,建議可於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雙方契約中明定處理之方式,例如:於會員退會達一定比例時,可由雙方協商減少給付之價金。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27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7條 會員退會時,仲介團體應即通知利用人,並終止管理契約,停止管理該會員之著作財產權。但會員退會前,仲介團體與利用人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其效力不受影響。 前項個別授權契約由退會前之仲介團體履行;概括授權契約會員退會之部分,由該會員於退會時繼受,如該會員另行加入其他仲介團體者,自其加入時起,由該新加入之仲介團體繼受。 仲介團體對於其代表人或受僱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第一項規定,致會員或利用人受有損害者,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仲介團體依會員退會前所訂個別授權契約收取之使用報酬,應分配予該會員;其依概括授權契約收取者,僅須就退會前之部分分配之。
  • 發布日期 : 95-01-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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