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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45010號

令函日期: 98-06-0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800045010號
令函要旨:

請轉知 貴會所屬會員,應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3條第1項之規定編製著作使用清單提供著作權仲介團體,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台灣中功率調頻廣播電台協會98年5月20日中協崑字第98006號函辦理。二、為應廣播電台利用人之需要,本局於97年12月4日召開「研商使用清單提供及統計使用情形相關事宜會議」,依各廣播協會及著作權仲介團體與會代表之意見,已製作廣播電台著作使用清單空白表一份(如附件,附件電子檔請自本局網頁路徑: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整合查詢下載),並業以97年12月15日智著字第09716004020號函送 貴會在案。敬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依前開格式製作著作使用清單,並提供予著作權仲介團體。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33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3條 利用人應定期將使用清單提供仲介團體,作為分配使用報酬計算之標準。仲介團體亦得支付費用,隨時請求利用人提供使用清單。 利用人不提供使用清單或所提供之使用清單錯誤不實情節重大者,仲介團體得終止其與利用人所訂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
  • 發布日期 : 98-06-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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