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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 1000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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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 |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3條 |
中文條文: | 利用人應定期將使用清單提供仲介團體,作為分配使用報酬計算之標準。仲介團體亦得支付費用,隨時請求利用人提供使用清單。 利用人不提供使用清單或所提供之使用清單錯誤不實情節重大者,仲介團體得終止其與利用人所訂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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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45010號 | 民國98年6月1日 |
智著字第09416000540號 | 民國94年2月23日 |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