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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416000540號
令函日期: | 94-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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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41600054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影片、電視劇、錄影節目及廣告製作業者攝製影片等視聽著作時,請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3條第1項之規定編製「著作使用清單」,以利其後手之利用人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一案,敬請 惠予配合辦理。 說明: 一、按國外影片及廣告製作業者攝製影片等視聽著作時,就其影片中利用之各類著作,例如音樂、圖片、錄音等作品,均編製使用清單(cue-sheet, Q表),提供其後手之利用人,包括電視公司、航空器、網站等,於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傳輸時,向各該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以免造成侵害著作權之糾紛,此為國際慣行之市場機制。 二、惟查我國電影片、電視劇、錄影節目及廣告製作業者攝製影片時,迄今仍未完全採行該項國際市場機制,編製使用清單(cue-sheet),以致造成電視公司、航空器、網站等於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傳輸影片時,就影片中利用之著作,無法向著作財產權人另行洽取授權,從而發生侵害著作權之爭議,迭經各電視公司及各著作權仲介團體等反應,必須設法解決此項實務上之困難,以利各類利用人合法利用著作。 三、為健全我國著作權利用市場,減少著作權侵害糾紛,解決影片、電視劇、錄影節目及廣告後手利用人合法利用著作之困難,茲檢送著作使用清單空白表格1份(附件電子檔請自本局網頁https://www.tipo.gov.tw/copyright-tw/cp-458-857956-2a1f8-301.html下載),敬請 貴單位配合或轉知所屬會員、業者,於攝製影片時,就影片中利用之著作,編製填寫使用清單(cue-sheet),隨同所攝製之影片重製物,交付後手之利用人,以協助渠等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而促進著作之合法利用。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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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300 |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3條 | 利用人應定期將使用清單提供仲介團體,作為分配使用報酬計算之標準。仲介團體亦得支付費用,隨時請求利用人提供使用清單。 利用人不提供使用清單或所提供之使用清單錯誤不實情節重大者,仲介團體得終止其與利用人所訂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 |
- 發布日期 : 94-02-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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