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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16000780號

令函日期: 99-03-1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916000780號
令函要旨: 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規定之公告及備查,請依下列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業於99年2月10日修正公布實施,依該條例第24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應公告供公眾查閱,並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其公告未滿三十日者,不得實施;使用報酬率變更時,亦同。」「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公告使用報酬率時,應說明其訂定理由。」亦即,集管團體訂定或變更使用報酬率時,應於所定實施日30日前公告,始得實施,並應報請本局備查。
二、有關使用報酬率訂定或變更時之公告,請依下列說明辦理:(一)應依章程所定之公告方法進行公告,始生效力:前揭條文並未明定使用報酬率公告之方式,集管團體得自行決定;又公告方法係章程應記載事項之一,故應明定於章程中。因此,前揭使用報酬率之「公告」應依章程所定之公告方法進行公告,始生效力。(二)公告時並應同時說明訂定之理由:說明之方式例如:「該項使用報酬率係與某利用人團體達成協議之結果」或「該項費率係參考國內或國外某集管團體之某項使用報酬率,並因何種差異而做何種調整」,公告時僅需說明即可,不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三)公告時應具備公告之形式,使相關利用人及社會大眾了解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率已有所變更,不應僅將變更之部分插入其他使用報酬率中。(四)在新的使用報酬率生效前,請勿將尚未實施之使用報酬率與已實施之使用報酬率同時刊載於網站上且並未加以區分,如有上述情事,請將該尚未實施之使用報酬率移除或另予說明,避免利用人誤認該項使用報酬率已得實施。
三、送本局備查時,並請檢附下列資料:(一)公告內容(包括使用報酬率、實施日期、訂定理由)、公告(或預定公告)日期及公告方式。(二)應說明章程規定之訂定程序為何,並請提供已踐行相關程序之文件(如會議紀錄)。
四、如未依法定方式公告或未依法送本局備查而違反本條例之規定時,本局將依本條例第42條規定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如未改正,並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撤換執行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或工作人員,或停止其職務,或得依本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規定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50024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 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應訂定使用報酬率及其實施日期;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與利用人協商之結果或利用人之意見。 二、利用人因利用著作所獲致之經濟上利益。 三、其管理著作財產權之數量。 四、利用之質及量。 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應審酌之因素。 前項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如為概括授權者,應訂定下列計費模式,供利用人選擇: 一、一定金額或比率。 二、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 著作權專責機關就各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之實際被利用情形,得進行調查。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應公告供公眾查閱,並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其公告未滿三十日者,不得實施;使用報酬率變更時,亦同。 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公告使用報酬率時,應說明其訂定理由。 集管團體就特定之利用型態未依第一項規定訂定使用報酬率者,利用人得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之;於訂定前,就其請求訂定使用報酬率之利用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
150042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2條 集管團體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 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改正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令集管團體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或工作人員,或停止其職務。
150044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4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著作權專責機關依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所為之命令。 二、未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命令於期限內改正。 集管團體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 發布日期 : 99-03-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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