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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50024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
中文條文: 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應訂定使用報酬率及其實施日期;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與利用人協商之結果或利用人之意見。
二、利用人因利用著作所獲致之經濟上利益。
三、其管理著作財產權之數量。
四、利用之質及量。
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應審酌之因素。
前項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如為概括授權者,應訂定下列計費模式,供利用人選擇:
一、一定金額或比率。
二、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
著作權專責機關就各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之實際被利用情形,得進行調查。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應公告供公眾查閱,並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其公告未滿三十日者,不得實施;使用報酬率變更時,亦同。
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公告使用報酬率時,應說明其訂定理由。
集管團體就特定之利用型態未依第一項規定訂定使用報酬率者,利用人得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之;於訂定前,就其請求訂定使用報酬率之利用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電子郵件1100122 民國110年1月22日
智著字第10216004153號 民國103年2月13日
智著字第10100096840號 民國101年12月19日
智著字第10116001380號 民國101年3月1日
智著字第10016003142號 民國100年10月31日
智著字第10016001661號 民國100年5月27日
智著字第10000042510號 民國100年5月19日
智著字第10000009880號 民國100年2月14日
智著字第09916003332號 民國99年10月27日
智著字第09916003330號 民國99年10月27日
智著字第09916003331號 民國99年10月27日
智著字第09900088220號 民國99年9月15日
智著字第09916001440號 民國99年6月10日
智著字第09900021252號 民國99年3月18日
智著字第09916000780號 民國99年3月11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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