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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16003142號

令函日期: 100-10-3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016003142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三家音樂集管團體於民國101年2月10日前未能完成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第7項之利用人適用範圍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0年9月14日音協州字第10021號函。
二、有關 貴會來函所詢事項,本局回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集管條例)第24條第7項規定,集管團體就特定之利用型態未訂定使用報酬率時,利用人得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之;於訂定前,就其請求訂定使用報酬率之利用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復按集管條例第30條第4項規定,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訂定之共同使用報酬率,適用第24條至第26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局業以99年10月19日智著字第09900102310號函(99年6月10日智著字第09916001440號函已遭變更)指定MUST、MCAT及TMCS三家音樂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於101年2月10日前完成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該三家集管團體如於期限屆至時,仍未能完成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則係屬無共同費率之狀態。由於對利用人而言,共同費率係簡化授權之選項,利用人本得就其個別之利用行為決定是否適用共同費率,以現階段市場上電腦伴唱機之授權情況而論,已完全取得三家集管團體授權之業者僅為少數,故為確知利用人是否有適用共同費率之需求,依照集管條例第30條準用第24條第7項規定,集管團體未訂費率時,利用人得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費率,集管團體於該費率訂定完成前,不得對利用人行使刑事訴追。是以,利用人應以書面請求該等集管團體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或由利用人組成之公協會於探詢個別利用人之意願後,附具利用人委託書代為請求,以免除刑事責任。惟未以書面請求或委任協會請求之利用人,因無法確知其是否有適用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意思,且集管團體仍有個別費率可供利用人選擇適用,利用人仍應依其利用行為向集管團體支付使用報酬取得授權,否則仍有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之適用。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集管條例第24條第7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50024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 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應訂定使用報酬率及其實施日期;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與利用人協商之結果或利用人之意見。 二、利用人因利用著作所獲致之經濟上利益。 三、其管理著作財產權之數量。 四、利用之質及量。 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應審酌之因素。 前項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如為概括授權者,應訂定下列計費模式,供利用人選擇: 一、一定金額或比率。 二、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 著作權專責機關就各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之實際被利用情形,得進行調查。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應公告供公眾查閱,並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其公告未滿三十日者,不得實施;使用報酬率變更時,亦同。 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公告使用報酬率時,應說明其訂定理由。 集管團體就特定之利用型態未依第一項規定訂定使用報酬率者,利用人得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之;於訂定前,就其請求訂定使用報酬率之利用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
150030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得指定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 前項經指定之集管團體,應協商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其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並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 前項協商不成時,任一集管團體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決定。 第二項共同使用報酬率,適用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第三項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決定,應諮詢利用人及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並應將決定之處分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 前項經決定之共同使用報酬率,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申請審議。但有重大情事變更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二年施行。 經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於前項規定之施行日期前,已自行協商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者,得適用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
  • 發布日期 : 100-10-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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