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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16004153號

令函日期: 103-02-1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216004153號
令函要旨: 主旨:請 貴會就利用著作財產權之型態,如涉及「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目的而利用」、「為公益性等目的而利用而無涉及營利」等利用行為之使用報酬率,均應依法訂定相關費率並辦理公告,俾供利用人適用遵循,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4條第1項、第3項、第5項規定及本局102年第3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決議辦理。
二、按集管條例第24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應訂定並公告使用報酬率及其實施日期;…」、「第1項之使用報酬率,應公告供公眾查閱,並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其公告未滿三十日者,不得實施;使用報酬率變更時,亦同。」又同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第1項之使用報酬率,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依上述規定可知,如利用人之利用行為具有公益性質、或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除應酌減、再酌減其營利性使用報酬外,亦應依同條第1項負有訂定公益性費率之義務,俾使公益性利用人廣泛知曉集管團體之授權標準,以決定其洽商授權或向本局申請費率審議。
三、是以,如集管團體未依法訂定上述公益性使用報酬率,而逕以通案授權方式向該等公益性之利用人全面進行收費,將涉及違反上開集管條例之相關規定,且該等利用人亦得依集管條例第24條第7項規定,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如集管團體仍不予訂定,利用人將可免除刑事責任。
四、為免日後發生上開涉及違法之爭議情形,並維護 貴會會員權益,請依主旨之揭示辦理,以符法制。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50024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 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應訂定使用報酬率及其實施日期;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與利用人協商之結果或利用人之意見。 二、利用人因利用著作所獲致之經濟上利益。 三、其管理著作財產權之數量。 四、利用之質及量。 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應審酌之因素。 前項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如為概括授權者,應訂定下列計費模式,供利用人選擇: 一、一定金額或比率。 二、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 著作權專責機關就各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之實際被利用情形,得進行調查。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應公告供公眾查閱,並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其公告未滿三十日者,不得實施;使用報酬率變更時,亦同。 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公告使用報酬率時,應說明其訂定理由。 集管團體就特定之利用型態未依第一項規定訂定使用報酬率者,利用人得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之;於訂定前,就其請求訂定使用報酬率之利用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
  • 發布日期 : 103-02-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8-14
  • 瀏覽人次 :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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