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著字第10116001380號
令函日期: | 101-03-01 |
---|---|
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11600138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對商、店家使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查緝,惠請注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之相關規定,請 查照並請轉知所屬。 說明: 一、本局已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指定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等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協商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並由其中一家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費,完成期限為101年2月10日,惟集管團體並未於前述期限內協商完成。復依本條例第30條準用第24條第7項規定,利用人得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該項共同使用報酬率(或由利用人組成之公協會於探詢個別利用人之意願後,附具利用人委託書代為請求),則於集管團體訂定前,該項利用行為即無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之適用,合先說明。 二、本局已接獲中華音樂詞曲播放協會依前述規定,代利用人向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請求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如附件),則其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得依規定免除刑事責任(請求之利用人於嗣後亦可能增加,如有查詢之需要,可洽中華音樂詞曲播放協會許哲誠秘書長,電話:(02)8913-2113)。又除前述透過中華詞曲播放協會請求之利用人外,亦可能有其他利用人已依本條例規定向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請求訂定電腦伴唱機之共同使用報酬率,爰惠請轉知各地檢察署及基層執法單位,於執行查緝商、店家使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案件且涉及MCAT、MÜST及TMCS等3家集管團體時,應注意該利用人是否已依本條例規定向該等集管團體請求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而得免除刑事責任。 三、又被指定之集管團體如於嗣後完成該項共同使用報酬率,即無前述免除刑事責任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15002400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 | 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應訂定使用報酬率及其實施日期;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與利用人協商之結果或利用人之意見。 二、利用人因利用著作所獲致之經濟上利益。 三、其管理著作財產權之數量。 四、利用之質及量。 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應審酌之因素。 前項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如為概括授權者,應訂定下列計費模式,供利用人選擇: 一、一定金額或比率。 二、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 著作權專責機關就各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之實際被利用情形,得進行調查。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應公告供公眾查閱,並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其公告未滿三十日者,不得實施;使用報酬率變更時,亦同。 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公告使用報酬率時,應說明其訂定理由。 集管團體就特定之利用型態未依第一項規定訂定使用報酬率者,利用人得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之;於訂定前,就其請求訂定使用報酬率之利用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 |
15003000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 | 著作權專責機關得指定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 前項經指定之集管團體,應協商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其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並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 前項協商不成時,任一集管團體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決定。 第二項共同使用報酬率,適用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第三項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決定,應諮詢利用人及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並應將決定之處分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 前項經決定之共同使用報酬率,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申請審議。但有重大情事變更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二年施行。 經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於前項規定之施行日期前,已自行協商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者,得適用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 |
- 發布日期 : 101-03-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27